2008-04-10 14:10:44予晴
所謂購屋的預訂金(訂屋金)~可否向建商取回
所謂購屋的預訂金(訂屋金)~可否向建商取回
預訂房子的訂金能否在不囑意該建物時,得全數向建商拿回?
即使在繳付訂金時,已簽下房屋預約單且上頭大多會標註~
"若未完成房屋交易之簽約時效,建商有權全數没收訂金"等字樣。
首先,版主認為~
消費者本身之所以想拿回訂金的理由是什麼?
(消費者本身得針對其狀況具體提出,相關執疑與法律效力的舉証收集等。)
若是因建商未善盡告知義務~在未了解的情況下,被迫交付訂金時~
例如:
*建商於契約簽訂前未主動提出說明,
也未讓消費者先行審查契約書(至少五日)
*消費者給付訂金後,建商才交付買賣契約書(合約書)給予消費者審閱。
這兩項,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平交易原則。
當然,每個消費者的個案 爭議不盡相同。
版主就依消費者較常發生的案例,
提供幾項法律條款,供各位購屋糾紛者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
十一條之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十一條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六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參考網圵: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021
預訂房子的訂金能否在不囑意該建物時,得全數向建商拿回?
即使在繳付訂金時,已簽下房屋預約單且上頭大多會標註~
"若未完成房屋交易之簽約時效,建商有權全數没收訂金"等字樣。
首先,版主認為~
消費者本身之所以想拿回訂金的理由是什麼?
(消費者本身得針對其狀況具體提出,相關執疑與法律效力的舉証收集等。)
若是因建商未善盡告知義務~在未了解的情況下,被迫交付訂金時~
例如:
*建商於契約簽訂前未主動提出說明,
也未讓消費者先行審查契約書(至少五日)
*消費者給付訂金後,建商才交付買賣契約書(合約書)給予消費者審閱。
這兩項,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平交易原則。
當然,每個消費者的個案 爭議不盡相同。
版主就依消費者較常發生的案例,
提供幾項法律條款,供各位購屋糾紛者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
十一條之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十一條之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六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參考網圵: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021
版主個案實例:
向申訴單位台南縣消保官
申訴內容如下:
茲因下列情事,本人的先生(即買方)堅決要求建商退還預訂金(訂屋金):
1.建商業務陳先生 未主動提供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亦未告知本人和先生可參考內政部所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且未公開透明並詳細說明與契約範本不同之所在。
另外,也未有書面告知和留存影本給予本人和先生。
例如:建築物面寛 坪數 各樓層示意圖 房地產標示 謄本 坐落及價格
(包括:同地區之公告現值 房地產之價格),分區使用情形 建照(使用執照)等。
2.本人的先生於97年2月28日,在未審查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的情形下,該名建商陳姓業務員便向本人的先生"主張"立即做出成交要件:
即可以總價新台幣五佰二十萬元整取得該建物之成交權,前題必須以現金新台幣十萬元整先下訂(訂屋金)。
3.完成簽訂後,建商陳姓業務員這才交予本人的先生"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建商在其預約單(訂屋單)上標記:
必須於97年3月1日下午時簽定正式契約,逾期一律視同違約!以放棄權利論處。其簽約金:新台幣四十萬元整計。
4.本人的先生於97年2月29日下午以電話告知建商的陳姓業務員,因短時間內(3天內)無法酬出簽約金新台幣40萬元整,並請求簽約日延後。
建商陳姓業務員卻仍主張~如期(也就是3月1日簽定正式契約)履行,倘若本人的先生無法支付簽約,可以以本票替代。
5.本人的先生又於97年3月1日下午一點時刻,再次以電話告知建商陳姓業務員,希望能有更多的時間審閱契約。建商陳姓業務,仍主張履行該預約單上所標記部份。
6.本人與先生再評估結果,認為該建商建物的結構並不扎實,而且施工現場留有大量保麗龍塊。(已有拍照存証)建商均在鋼筋 管線上插入保麗龍塊,再將保麗龍外層以木板和水泥固定。
甚至,尋問建商陳姓業務員,他誇說:保麗龍只是為了定型(像電錶箱 外觀燈柱等)。但本人和先生仍基於合理懷疑,該建築的施工品質及其該建築物的結構有相當安全問題上的隱憂。
(以致遲遲無法與建商簽約。況且,所有關於該建案的資料,建商均未以書面提供買方 方便買方留存參考審閱,考慮期限就已經過短,再加上建物本身仍有諸多和建商陳姓業務所說並非屬實。)
7. 建商陳姓業務,謊稱:編號##這幢建物面寬5米8。
但經本人的先生實地皮尺丈量,不過5米5多。
也將這個情況告知建商陳姓業務員,他卻堅稱面寛確切為5米8寬。
(並未帶著本人走訪現場實地測量)
另外,該建物門口的來往車輛會車之安全問題,也讓本人和先生感到隱憂。
陳姓業務員卻誇說:此考良是多餘的。並表示不會有來往會車等安全疑慮存在。
甚至,還語帶嘲諷是本人的先生認知上的問題?(六米不到的道路,能沒有來往會車的問題嗎??如果,建商都以這樣的態度來回應客人的疑慮及需求;真的不知道買了房子簽定契約後,得如何保障買方的權力。)
8.本人的先生陸續和建商協調退訂金事宜,建商陳姓業務員也只推說向上承報,並對本人的先生說道:並不是你想怎樣就能怎樣。甚至還語帶威脅說:你就算去找消保官來也一樣,公司的立場也很強硬,不退訂就不退訂。
本人的先生和建商陳姓業務員這幾日來的協商過程,皆無法與XX建設公司的高層取得連繫;就再這幾天的協調當中,建商陳姓業務員,不只一次不斷游說本人 的先生與他們建商完簽買賣房屋土地契約書。
向申訴單位台南縣消保官
申訴內容如下:
茲因下列情事,本人的先生(即買方)堅決要求建商退還預訂金(訂屋金):
1.建商業務陳先生 未主動提供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亦未告知本人和先生可參考內政部所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且未公開透明並詳細說明與契約範本不同之所在。
另外,也未有書面告知和留存影本給予本人和先生。
例如:建築物面寛 坪數 各樓層示意圖 房地產標示 謄本 坐落及價格
(包括:同地區之公告現值 房地產之價格),分區使用情形 建照(使用執照)等。
2.本人的先生於97年2月28日,在未審查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的情形下,該名建商陳姓業務員便向本人的先生"主張"立即做出成交要件:
即可以總價新台幣五佰二十萬元整取得該建物之成交權,前題必須以現金新台幣十萬元整先下訂(訂屋金)。
3.完成簽訂後,建商陳姓業務員這才交予本人的先生"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建商在其預約單(訂屋單)上標記:
必須於97年3月1日下午時簽定正式契約,逾期一律視同違約!以放棄權利論處。其簽約金:新台幣四十萬元整計。
4.本人的先生於97年2月29日下午以電話告知建商的陳姓業務員,因短時間內(3天內)無法酬出簽約金新台幣40萬元整,並請求簽約日延後。
建商陳姓業務員卻仍主張~如期(也就是3月1日簽定正式契約)履行,倘若本人的先生無法支付簽約,可以以本票替代。
5.本人的先生又於97年3月1日下午一點時刻,再次以電話告知建商陳姓業務員,希望能有更多的時間審閱契約。建商陳姓業務,仍主張履行該預約單上所標記部份。
6.本人與先生再評估結果,認為該建商建物的結構並不扎實,而且施工現場留有大量保麗龍塊。(已有拍照存証)建商均在鋼筋 管線上插入保麗龍塊,再將保麗龍外層以木板和水泥固定。
甚至,尋問建商陳姓業務員,他誇說:保麗龍只是為了定型(像電錶箱 外觀燈柱等)。但本人和先生仍基於合理懷疑,該建築的施工品質及其該建築物的結構有相當安全問題上的隱憂。
(以致遲遲無法與建商簽約。況且,所有關於該建案的資料,建商均未以書面提供買方 方便買方留存參考審閱,考慮期限就已經過短,再加上建物本身仍有諸多和建商陳姓業務所說並非屬實。)
7. 建商陳姓業務,謊稱:編號##這幢建物面寬5米8。
但經本人的先生實地皮尺丈量,不過5米5多。
也將這個情況告知建商陳姓業務員,他卻堅稱面寛確切為5米8寬。
(並未帶著本人走訪現場實地測量)
另外,該建物門口的來往車輛會車之安全問題,也讓本人和先生感到隱憂。
陳姓業務員卻誇說:此考良是多餘的。並表示不會有來往會車等安全疑慮存在。
甚至,還語帶嘲諷是本人的先生認知上的問題?(六米不到的道路,能沒有來往會車的問題嗎??如果,建商都以這樣的態度來回應客人的疑慮及需求;真的不知道買了房子簽定契約後,得如何保障買方的權力。)
8.本人的先生陸續和建商協調退訂金事宜,建商陳姓業務員也只推說向上承報,並對本人的先生說道:並不是你想怎樣就能怎樣。甚至還語帶威脅說:你就算去找消保官來也一樣,公司的立場也很強硬,不退訂就不退訂。
本人的先生和建商陳姓業務員這幾日來的協商過程,皆無法與XX建設公司的高層取得連繫;就再這幾天的協調當中,建商陳姓業務員,不只一次不斷游說本人 的先生與他們建商完簽買賣房屋土地契約書。
這個案件~後來是委由消保官出面處理。
在版主代由先生向消保官提出書面申訴時~
版主的先生已作出"寄發 存証信涵"與該建商負責人(這個動作很重要,千萬不能忽略。)
後續發展~由建商主動提出合解。取回訂屋金新台幣十萬元整計。
以下是消保官公文附件的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33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 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1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生命 身體 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 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43條第2項規定:
企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43條第3項規定:
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51條規定:
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恴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57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拒絶 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33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處新臺幣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目前就結構部份,消保官仍續查中~
這個建案~
版主本人並不喜歡。由於先生的堅持,以致和建商有對付公堂的機會。
所以囉!買房子應該多和家人(有實際經驗的人)商量。
切記,不要自己一意孤行。應採納 參考 評估該經驗人的意見。
否則,就和版主的先生一樣下場,勞神又勞心。得不償失!
在版主代由先生向消保官提出書面申訴時~
版主的先生已作出"寄發 存証信涵"與該建商負責人(這個動作很重要,千萬不能忽略。)
後續發展~由建商主動提出合解。取回訂屋金新台幣十萬元整計。
以下是消保官公文附件的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
第33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 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1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生命 身體 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 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43條第2項規定:
企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43條第3項規定:
消費者依第1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51條規定:
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恴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57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拒絶 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33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處新臺幣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目前就結構部份,消保官仍續查中~
這個建案~
版主本人並不喜歡。由於先生的堅持,以致和建商有對付公堂的機會。
所以囉!買房子應該多和家人(有實際經驗的人)商量。
切記,不要自己一意孤行。應採納 參考 評估該經驗人的意見。
否則,就和版主的先生一樣下場,勞神又勞心。得不償失!
上一篇:永別了,親愛的爺爺!
下一篇:揮 霍
紫兒
2008-04-14 18:58:04
委由消保官的公文處理後~建商的確主動退還台長訂金。
前後約拖了半個月。若非委由消保官出面處理,想必建商仍置之不理 或 不退還。
我們是透天厝。在鄉下很普遍是購買透天厝~
所以有土地與房屋 買賣契約書兩本。
希望有解答您的問題囉!
多謝指教!予晴(祐禎) 2008-04-28 13:40:32
請問,這訂金後來有退訂嗎?
建商多久退回訂金的?
妳的契約書是兩種嗎?
我看妳寫房屋和土地 是嗎?
版主回應
紫兒:您好!委由消保官的公文處理後~建商的確主動退還台長訂金。
前後約拖了半個月。若非委由消保官出面處理,想必建商仍置之不理 或 不退還。
我們是透天厝。在鄉下很普遍是購買透天厝~
所以有土地與房屋 買賣契約書兩本。
希望有解答您的問題囉!
多謝指教!予晴(祐禎) 2008-04-28 13:40:32
親愛的站長你好~
我與男友最近也遇到需退屋但是求助無門的情況。我大略說明一下我男友的清況…
我男友於七月初,買了一間新成屋,當時可惡的銷售小姐,要求我男友先刷十五萬訂金並且先簽草約,當時我男友的卡只夠刷十二萬,所以暫刷十二萬元,並且馬上簽下,她口中所謂的”草約”,也完全沒讓我男友看內容,只是一直要他簽名,簽完後,小姐也未把草約內容給我男友帶回審閱\\\。大約過了兩三天,建商要求我男友補足訂金,並且付部份頭期款,否則要沒收訂金,所以我男友又匯了約五十八萬予建商,所以共給了建商七十萬。
事隔約半個月,我男友又接到建商打來催錢,要他再匯部分款項,此時我男友覺得事有溪翹,為何未簽正式契約,需要一直付錢,才尋問契約未簽訂為何要匯錢,建商才告知,他當初付訂金時,所簽的就是正式契約,建商才請快遞將正式合約寄送給我男友。請問版主大大,建商是否已違反消保法十一條之一呢?未先給予審閱\\\期,就要求付訂金,並且簽約??目前是九月初了,現在的我否跟建商提出退屋的要求呢???
看完您所有的描述~能體會您無助的心情!
不過,時間真的有點久了耶!
要是在刷卡的當下,回家後發現怪怪的,也能馬上請銀行止付這筆訂金呀!
之後,覺得很怪就不該再繼續付其他的款項了
(您們現在的心態必須有所了解,有可能無法拿回您們所繳出去的錢,除非那個建商願意全額退,否則,只能拿回一半就算不錯了)
時間一拖得久,光這一點最怕被建商反咬。
然而,買房子是一輩子的積蓄 又是要住一輩子的,當然是要您們能住得安心的房子。真的太晚發現了啦!真替您們感到不捨那些錢子~
現在就快點打電話給您所在地的消保官吧!
可以先口頭告知消保官您們與建商的情況
並詢問該怎麼做處理,有的消保官很好會有良好
的教您怎麼做!
如果,遇到消保官不怎麼想理的
或回答您時,也不大清楚怎麼處理~
這有可能不是消保官 而是助理。
所以,遇此狀況還是要勤一點盯著,就算對方覺得煩 您也不要不好意思問,
盡量讓消保官知道您們堅持退錢的理由立場。
口述完後~
建議您快點向所在地的消保官提出書面申訴。
(有書面的方式 也有線上網路申訴方式)
並保留所有與建商的交易過程 不管是書面 或是您們手邊所收集的證據!(照片或錄音 看查記錄等等)
申訴書的內容~要清楚的讓消保官了解
是消費者受騙 建商不誠實
審閱期(建商先要求付訂金 再給契約書審閱,這便違反消保法了)
雙方所簽的單據都有壓上日期(包括銀行存根)
建商派快遞要您們簽收 那有否收執據
您們先問過了消保官 看怎麼做對您們有利
最好盡快告知建商 要退屋
(建商若不退訂 也避不見面時 就得
快去寄存証信函給建商了!)
這一點也能問消保官有否必要寄發存証信函,內容該怎麼寫也順便問一下。
最怕建商會說,都過那麼久您們才要退屋
搞不好要求您們賠償他們的損失。
最後~
消保官若受理此案,便會發公文給您與建商
建商若未在期限內出面與您們達成協議或解決
在最後,會由消保官出面要求雙方協商
(您與建商)若到了最後階段~
您們就必須要做些心理準備,最好就事論事就好
不要有太多無謂的攻擊,要讓消保官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去替您們主持公道。
希望這則回覆,對您們有所幫助。
若還有問題請至我的YAHOO部落格留言
會快些做回答的!麻煩您了,謝謝!
http://tw.myblog.yahoo.com/jocelny 2008-09-14 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