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3 13:26:19挑戰自己

舶租賃權登記在

舶租賃權登記在先:—惟施(P.55): 認爲船舶徵購其本質係屬船舶買賣之行爲, 故屬繼受取得。 、 (¥私法上之取得: 原始取得:船舶建造,時效取厂立法理由: 爲便利造船資金融通,獎勵造船事業,發展航 2.其效力並非「靜止的」僅止於抵押設定時船舶 建造之狀態,而係「動態的」及於各階段船舶 建造現況。 3.若供船舶建造之材料已爲造船廠訂購,且爲造 船廠所有者,亦爲抵柙效力所及。 4.所謂「建造中之船舶」,係指自安放龍骨或相 當於安放龍骨之時起,至其成爲海商法所定之 船舶時爲止之船舶而言(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61(1))。 (H)共有船舶之抵押(§11): 須共有人1/2X應有部分1/2之同意。 ㈣應有部分之抵押(§13): I須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2.該應有部分設定之抵押權,不因船舶之分割或 出賣 向您推薦:台北美髮  永和銀樓  中和熱炒  

仍視爲海產
金額主義
第一款爲第一位
及基隆兩港水
先權人對優先權標
所有人不得主張
厂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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