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 09:03:18Mr.chung
特種建築物"免"申請"建造執照"......條款....
當代漂泊.jpg
....特種建築物"免"申請"建造執照"......條款....
..但..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除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由主管建築. 機關審查之規定項目外,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建築法第九十八條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建築法第九十九條 下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建築法第九十九條 下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