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1 08:59:40李季鴻
需要廢死嗎??
刑法: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說實在的
刑法殺人罪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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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說實在的,刑罰可以嚇阻犯罪嗎?
我的回答是:根本不行!而且無關連性!
從歷史上看,殺人、放火、貪污、強姦這類的行為都有刑罰!
不然包青天演個什麼鬼啊!
但犯罪行為都沒有被「嚇阻」!!
刑罰在我個人的看法上,是一種報復和安慰!
讓被害人知道國家是用什麼方法在保護我們,
和犯了事的人要付出什麼代價的!!
所以上次隨機割小孩的,和這次捷運隨機殺人的,
他們都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仍然選擇犯罪!
所以,不用跟畜牲講人權!斃了,就對了!
而且,死刑是人道、節稅、環保的措施,不能廢!
當然,也有報復和實現正義手段的意義存在!
節稅:一顆子彈,頂多四顆,以前憲兵的教官執行死刑說最多用過四顆,
而且彈藥也是會過期的,所以本來就要使用!
這遠遠比養著他們一直的吃下去,便宜太多,太節稅了!!
人道:別懷疑,死刑人道多了,無期徒刑才是最殘忍的,
試想,關在一個小房間裡,沒有電視、泠氣,不能自由,
其實受到的折磨,比挨一槍長久、難過多了!!
環保?!沒錯,養著他們吃了拉,拉完吃,造成社會環境的負擔,
斃了!都沒這些問題了!!
但是殺人者一律要處死嗎?我個人覺得不用這麼極端也不用這麼激烈!
看看刑法對殺人的規定,只有幾個字,為什麼從十年到死刑,
就是動機和情況,被逼的、不得已的、臨時的、出於反擊的、有仇恨的,
各式各樣,還有其他傷害致死的,酒駕致失的,故意的、非故意的,
太多太多了!
現在我們的死刑沒有廢除,就是法官判不判!判了法務部執不執行而已!
為了這些,我們要跟法官和法務部說:
對人講人權,有些罪大惡極的已然非人了,
自然就別再提什麼「人」權了,
寬恕是上帝的責任 ! 我們安排他們去見上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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