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掉進洞送命,仲介恐難逃過失致死
屋內有洞! 看屋掉進洞送命
2010/12/09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林嘉東/基隆報導〕看個屋子竟送掉一條命,這太冤了吧!男子林章羆昨天下午由女房仲員偕同到基隆市福一街看房子,因屋內昏暗,林章羆想打開電源總開關,沒想到屋內竟挖了個大方洞,他一腳踩空,摔落3公尺深的洞裡,埋在40公分深的積水而遇溺,送醫後一度恢復心跳呼吸,可惜延至昨晚仍不治。
房仲帶看發生意外
簡姓女房仲員說,她昨天是第一次帶客人到福一街這戶看屋,因尚未拿到屋前鐵門的遙控器,無法從前面開門,所以才帶客人林先生從後門進屋,她一進屋,正在找手電筒,打算拿出來照明時,就突然發生意外;她難過得哭著說,「怎麼會這樣!」
56歲的林章羆,約下午2點多與房仲員簡婉儀約好,到福一街這戶空屋看房子,兩人從後門進入,因屋內昏暗,簡女正要取出手電筒,而林某看到左側牆上有電源總開關,遂走向牆邊,想打開開關,沒想到牆邊竟有一個約1公尺見方的大洞,林某一腳踩空,整個人摔落約3公尺深的洞內,因後腦撞到洞邊外露的鋼筋而昏迷,林某雖臉部朝上,但因洞底積水達40公分,導致整張臉浸泡在水裡,形同溺水狀態。
簡女說,意外發生後,她趕緊大聲呼救,衝到屋外求助,當地鄰長張新枝與多位鄰居打開鐵門,用繩子合力把林某拉上來,熱心鄰居為林某施行心肺復甦術(CPR)搶救,再由趕到的救護車送醫;但林某被救起時,已無呼吸心跳,醫院施救後,一度恢復心跳及呼吸,但昨晚仍不治。
律師林達傑指出,屋主、房仲業務員帶買方看屋前,應該已知屋況,知悉屋內地板有洞,看屋前須先告知買方,讓買方做好心理準備,屋主與房仲員明知地板有個洞,卻未告知買方,導致買方墜落受傷,恐難逃刑法過失罪責與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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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還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
所以各位從業的朋友,帶看房屋要千萬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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