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1 11:00:00台中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如果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之營業稅徵免,業經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於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稅籍登記。此類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所提供醫療及非醫療勞務服務之所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