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加害受害人的具體證據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張文政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總機:(06)295-9731~5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原告: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 失業中
被告:
被告一:陳中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被告二: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晴七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被告二: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法官奉院長陳中和之令,共同正犯濫權霸凌無辜,互相包庇掩飾同事或長官或高官犯罪證據,光天化日下,膽大包天,濫用法條、曲解法條偽造公文書共犯貪官污吏傷害原告逍遙法外。近十三年來累犯繼續犯共同正犯濫權霸凌本受害人,本受害人忍無可忍,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法窮追不捨,今日真相大白。共同正犯陳中和、莊永利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法條名稱」與「法條名稱內容」不但沒有一致性,還有嚴重對立,互相矛盾衝突性,這是共犯被告們預設立場,偽造公文,詐騙加害受害人的具體證據,共犯被告們從不依法開庭辯論,直接偽造公文書湮滅共犯被告官員們犯罪證據,濫權霸凌迫害本受害人憲法訴訟權惡性重大,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不要臉恐龍法官劉定安對本受害人侵權行為求償案的被告法官李育信所為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裁定就是證據,本受害原告依法告訴,請依法展開偵查並起訴,請勿拖延時日,繁殖案外案。
壹、訴之聲明事項:
一、請勿一而再,再而三,濫權霸凌受害人,本人提出嚴重警告。
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概觀:
〈一〉司法在「解決人民問題」,台灣司法卻幹「繁殖人民問題」。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有錢才能上法院」。
〈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分案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大小眼」。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不聘律師,最高法院不辦事」。
〈五〉判決基楚以法庭辯論為主,台灣法官卻幹「不開庭辯論就判決」。
〈六〉「依法判決」,台灣法官卻幹「偽造法條名稱、出賣法條內容」詐騙判決。
〈七〉世界上最大的詐騙集團就是「台灣政府」,專營「集權也集錢」詐騙統治。
英譯如下:
Two Doctorates in Language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U.S.A. and U.K.
Chairman of the Symposium on Cross - Straits Relations for Graduates in U.S.A
Quality Researcher in the Polit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No. 135 at Revolutionary Practice Research Institute in Taiwan
Consultant of American Lawyers
Dr. Yuyuan Chen Comments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February 21, 2017,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An Overview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to Change for the Worst Practically
First, the duties of the courts are to "solve people's problem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judges in Taiwan to "breed unfair people's issues and create more problems."
Secon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 courts practice “money talks” and only money first can go to courts.
Thir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 courts practice "simple procedure and general procedure to divide cases based on money value, doing unfair things.”
Fourth, "equality for all" in front of laws, but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practices “no layer, no work” to gain the corruption opportunities and obtain lawyers’ endorsements of illegal judgments.
Fifth, the courts judgments based on debates in the courts, but Taiwan judges practice "no court debate on the verdict."
Sixth, “judgment by law is a common sense", but the Taiwan judges practice "fabricating law name and betraying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to deceive money and play the role of the perpetrators of fraud group.
Seventh, the world's largest fraud group is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ants specialize in "centralizing public powers and money."
A shame on you, guys! Human beings trash! Step down, please.
二、共同正犯被告陳中和們,無權限「傷害本起訴原告主控權」,濫權霸凌罪證明確,請起訴還我憲法人權:
〈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紛爭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以外,對於審判對象,亦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及內容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二〉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的開始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民事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原理原則。本起訴案已開始訴訟程序,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擅自結束訴訟程序,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三〉訴訟程序的範圍︰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下判決,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反之,若法官對當事人聲明事項不分青紅皂白悍然拒絕,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則,法官當然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侵權行為求償可另案提出,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樂當共同正犯,罪證確鑿。
〈四〉訴訟程序的終結︰訴訟的終結,亦可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亦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的行為,原告重申憲法訴訟權不容任由法官賤踏,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傷害抗告人訴訟權,有目共睹。
〈五〉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法官不得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便宜行事,樂當「行為關連共同正犯」,公親變事主,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濫權霸凌傷害告訴人訴訟權,公親變事主,本告訴人會另案侵權行為求償。請勿再侵權。
〈六〉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一併敘明,請勿再逾越權限。
三、請依法辦理本案,起訴被告。
四、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貳、共同正犯陳中和們濫權枉法裁判欺人耳目事證如下:
一、本受害人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同日發出陳情書給「監察院」及「中央廉政委員會」,主旨:「有關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與法官李育信結夥共犯利用程序偽造公文書,逕行吃案,迫害臺灣良民憲法人權,毀損司法公平正義形象,肆無忌憚,濫權霸凌,囂張跋扈,司法流氓,惡行惡狀,請查察辦理賜覆,請查照。」說明:「院長主持法院行政分派及督導,司法要『獨立』不能『毒力』,這是天理。法官未『實體調查、開庭、辯論』,不得裁判,這是真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道理。法官無權限一手遮天『一案用好幾個案號辦、要好幾份裁判費、不准好幾次訴訟救助、一天狂發好幾個案號裁定、裁定內容隱匿『因什麼事?依什麼法?在什麼時候?什麼人被告?』法官李育信身兼五個股,手下五個書記官,還與法官劉定安共用股別,刻意混淆視聽,意圖濫權違法亂紀迫害人權,動機彰顯,傳聞法官有『吸毒嗜好』,應深入調查,請司法『自清門戶』,急速司法改革『轉型正義』。打電話(07-2161418)向高雄地方法院人事主任黃瑞婷檢舉,黃瑞婷表明『司法獨立』,無法介入個案。」證據如下:
高雄地方法院不到10天吃案10案件明目張膽共犯詐騙裁判費證據
編號 |
日期 |
股別 |
法官共犯 |
案號 |
1 |
105年11月1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劉定安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 |
2 |
105年11月1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劉定安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補字第1931號裁定 |
3 |
105年11月1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補字第1963號裁定 |
4 |
105年11月3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
|
5 |
105年11月3日 |
晴七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王敏東 |
105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
|
6 |
105年11月3日 |
晴七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王敏東 |
105年度補字第1652號裁定 |
7 |
105年11月3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補字第1986號裁定 |
8 |
105年11月3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補字第1729號裁定 |
9 |
105年11月7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救字第225號裁定
|
10 |
105年10月31日 |
晴四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孝聰 |
105年度救字第265號裁定
|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共同正犯法官們106年1月23日發函「雄院和文字第1060000335號」偽造公文「集權」又「集錢」詐騙「裁判費」事證如下:
〈一〉函中說明二、〈一〉記載:按「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本院就民事案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於民事案件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前,先行處理: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2項之事項〈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2.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規定、3.和解、調節等事宜。〈另請參閱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經查:
〈1〉「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為:「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處理下列各款事項:(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二項之事項。(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和解、調解。」再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二項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參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肆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2〉法官侵權行為求償案,共同正犯陳中和們偽造公文書迫害本受害人罪證明確:渠等所引用「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與本案裁定無關。用「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把本案導向「管轄權」爭議欺人耳目,還偽造公文書「民事案件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前,先行處理: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2項之事項〈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何來「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之法條內容?偽造公文書證據確鑿。本案法官「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窮凶惡極,惡貫滿盈,專職偽造公文書的共同正犯陳中和們,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中,請起訴。
〈3〉進一步查「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
〈3.1〉「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為:「本要點所稱案件流程管理,指地方法院設審查庭,處理民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後,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顯然,審查庭是處理案件繫屬後,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什麼叫做「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本案法官「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裁判費」及「未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這是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嗎?當然不是。因為共犯法官們為了濫權詐騙裁判費,阻礙了進入言詞辯論。窮凶惡極,惡貫滿盈,專職偽造公文書的共同正犯陳中和們詐騙裁判費,迫害人民訴訟權,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中。
〈3.2〉「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為:「第一類法院就刑事案件應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但法院認實施有窒礙難行,或無實施必要,敘明具體事由,報經司法院同意後,得不予實施。第一類以外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刑事案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各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民事事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之法院,應陳報司法院備查。」本條規定與本案共同正犯陳中和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窮凶惡極,惡貫滿盈的共同正犯被告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混吃等死,不識字又不衛生,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3〉「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為:「審查庭所辦理之民事事件,除經法官會議議決外,不包括下列事件:(一)社會矚目之事件。(二)選舉事件。(三)再審事件。(四)簡易事件。(五)小額事件。」本條規定與本案共犯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尤其,泯滅人性、禍國殃岷的共同正犯被告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文書科長莊永利,知法玩法,把「不包括」操作成「一律包括」。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4〉「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為:「審查庭就分受案件除依前二點情形辦理外,應移由審理(判)庭審判之。」本條規定與本案共犯被告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尤其未把本案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審查庭以「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為理由,直接駁回吃案,突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知法玩法,玩權弄術,濫權霸凌,詐騙錢財。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5〉「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為:「審查庭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其分案事項由辦理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二)不合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分案報結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規定法院「內部分案方式」,與本案共犯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突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知法玩法,玩權弄術,濫權霸凌,詐騙錢財。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三、有權利即有救濟,恐龍法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有權利不給救濟」,偽造公文書侵權行為證據明確。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恐龍共犯法官們,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罪證明確。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四、根據:分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案件與書狀之分配):「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並非「立即分案」,而是集權又集錢「馬上騙錢」;也非「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而是「不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經由法院其他長官審查庭」詐取裁判費。
此 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證據如后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張文政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總機:(06)295-9731~5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原告: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 失業中
被告:
被告一:陳中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被告二: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晴七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被告二: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庭法官奉院長陳中和之令,共同正犯濫權霸凌無辜,互相包庇掩飾同事或長官或高官犯罪證據,光天化日下,膽大包天,濫用法條、曲解法條偽造公文書共犯貪官污吏傷害原告逍遙法外。近十三年來累犯繼續犯共同正犯濫權霸凌本受害人,本受害人忍無可忍,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法窮追不捨,今日真相大白。共同正犯陳中和、莊永利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法條名稱」與「法條名稱內容」不但沒有一致性,還有嚴重對立,互相矛盾衝突性,這是共犯被告們預設立場,偽造公文,詐騙加害受害人的具體證據,共犯被告們從不依法開庭辯論,直接偽造公文書湮滅共犯被告官員們犯罪證據,濫權霸凌迫害本受害人憲法訴訟權惡性重大,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不要臉恐龍法官劉定安對本受害人侵權行為求償案的被告法官李育信所為106年度審重訴字第48號裁定就是證據,本受害原告依法告訴,請依法展開偵查並起訴,請勿拖延時日,繁殖案外案。
壹、訴之聲明事項:
一、請勿一而再,再而三,濫權霸凌受害人,本人提出嚴重警告。
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概觀:
〈一〉司法在「解決人民問題」,台灣司法卻幹「繁殖人民問題」。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有錢才能上法院」。
〈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分案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大小眼」。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司法卻幹「不聘律師,最高法院不辦事」。
〈五〉判決基楚以法庭辯論為主,台灣法官卻幹「不開庭辯論就判決」。
〈六〉「依法判決」,台灣法官卻幹「偽造法條名稱、出賣法條內容」詐騙判決。
〈七〉世界上最大的詐騙集團就是「台灣政府」,專營「集權也集錢」詐騙統治。
英譯如下:
Two Doctorates in Language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U.S.A. and U.K.
Chairman of the Symposium on Cross - Straits Relations for Graduates in U.S.A
Quality Researcher in the Polit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No. 135 at Revolutionary Practice Research Institute in Taiwan
Consultant of American Lawyers
Dr. Yuyuan Chen Comments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February 21, 2017,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An Overview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to Change for the Worst Practically
First, the duties of the courts are to "solve people's problem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judges in Taiwan to "breed unfair people's issues and create more problems."
Secon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 courts practice “money talks” and only money first can go to courts.
Thir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 courts practice "simple procedure and general procedure to divide cases based on money value, doing unfair things.”
Fourth, "equality for all" in front of laws, but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practices “no layer, no work” to gain the corruption opportunities and obtain lawyers’ endorsements of illegal judgments.
Fifth, the courts judgments based on debates in the courts, but Taiwan judges practice "no court debate on the verdict."
Sixth, “judgment by law is a common sense", but the Taiwan judges practice "fabricating law name and betraying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to deceive money and play the role of the perpetrators of fraud group.
Seventh, the world's largest fraud group is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ants specialize in "centralizing public powers and money."
A shame on you, guys! Human beings trash! Step down, please.
二、共同正犯被告陳中和們,無權限「傷害本起訴原告主控權」,濫權霸凌罪證明確,請起訴還我憲法人權:
〈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紛爭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之以外,對於審判對象,亦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及內容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二〉訴訟程序的開始︰訴訟的開始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所致,若無起訴,則民事訴訟程序將無法開始,法諺中所謂「無訴,即無裁判」、「無原告,則無法官」、以及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便是處分權主義在程序開始時的原理原則。本起訴案已開始訴訟程序,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逾越權限枉法裁定,擅自結束訴訟程序,違反論理法則,罪證確鑿。
〈三〉訴訟程序的範圍︰關於訴訟程序是對何人進行(當事人)、應該接受審判的範圍為何(訴訟標的)皆應由當事人來加以劃定,法院應該受到當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當事人所未聲明的事項下判決,將會造成「訴外裁判」的情況發生。反之,若法官對當事人聲明事項不分青紅皂白悍然拒絕,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則,法官當然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侵權行為求償可另案提出,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樂當共同正犯,罪證確鑿。
〈四〉訴訟程序的終結︰訴訟的終結,亦可由當事人來加以控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該訴訟或是上訴,亦能在訴訟中進行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的行為,原告重申憲法訴訟權不容任由法官賤踏,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傷害抗告人訴訟權,有目共睹。
〈五〉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法官不得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便宜行事,樂當「行為關連共同正犯」,公親變事主,共同正犯陳中和們為了濫權詐財受害者,濫權霸凌傷害告訴人訴訟權,公親變事主,本告訴人會另案侵權行為求償。請勿再侵權。
〈六〉法官權限:「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更沒有權限用「程序上表面法條名稱」詐騙「實體上法條內容」,一併敘明,請勿再逾越權限。
三、請依法辦理本案,起訴被告。
四、請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貳、共同正犯陳中和們濫權枉法裁判欺人耳目事證如下:
一、本受害人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同日發出陳情書給「監察院」及「中央廉政委員會」,主旨:「有關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與法官李育信結夥共犯利用程序偽造公文書,逕行吃案,迫害臺灣良民憲法人權,毀損司法公平正義形象,肆無忌憚,濫權霸凌,囂張跋扈,司法流氓,惡行惡狀,請查察辦理賜覆,請查照。」說明:「院長主持法院行政分派及督導,司法要『獨立』不能『毒力』,這是天理。法官未『實體調查、開庭、辯論』,不得裁判,這是真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道理。法官無權限一手遮天『一案用好幾個案號辦、要好幾份裁判費、不准好幾次訴訟救助、一天狂發好幾個案號裁定、裁定內容隱匿『因什麼事?依什麼法?在什麼時候?什麼人被告?』法官李育信身兼五個股,手下五個書記官,還與法官劉定安共用股別,刻意混淆視聽,意圖濫權違法亂紀迫害人權,動機彰顯,傳聞法官有『吸毒嗜好』,應深入調查,請司法『自清門戶』,急速司法改革『轉型正義』。打電話(07-2161418)向高雄地方法院人事主任黃瑞婷檢舉,黃瑞婷表明『司法獨立』,無法介入個案。」證據如下:
高雄地方法院不到10天吃案10案件明目張膽共犯詐騙裁判費證據
編號 |
日期 |
股別 |
法官共犯 |
案號 |
1 |
105年11月1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劉定安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 |
2 |
105年11月1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劉定安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補字第1931號裁定 |
3 |
105年11月1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補字第1963號裁定 |
4 |
105年11月3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
|
5 |
105年11月3日 |
晴七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王敏東 |
105年度救字第204號裁定
|
6 |
105年11月3日 |
晴七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王敏東 |
105年度補字第1652號裁定 |
7 |
105年11月3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補字第1986號裁定 |
8 |
105年11月3日 |
晴五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水木 |
105年度補字第1729號裁定 |
9 |
105年11月7日 |
晴一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歐文正 |
105年度救字第225號裁定
|
10 |
105年10月31日 |
晴四股 |
審查庭法官李育信 書記官林孝聰 |
105年度救字第265號裁定
|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共同正犯法官們106年1月23日發函「雄院和文字第1060000335號」偽造公文「集權」又「集錢」詐騙「裁判費」事證如下:
〈一〉函中說明二、〈一〉記載:按「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本院就民事案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於民事案件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前,先行處理: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2項之事項〈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2.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規定、3.和解、調節等事宜。〈另請參閱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經查:
〈1〉「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為:「民事審查庭法官,就分受事件處理下列各款事項:(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二項之事項。(二)應諭知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和解、調解。」再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二項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參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肆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2〉法官侵權行為求償案,共同正犯陳中和們偽造公文書迫害本受害人罪證明確:渠等所引用「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與本案裁定無關。用「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把本案導向「管轄權」爭議欺人耳目,還偽造公文書「民事案件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前,先行處理: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2項之事項〈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何來「含命補正程序要件、未繳納裁判費者命補繳納及訴訟救助之准駁」之法條內容?偽造公文書證據確鑿。本案法官「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窮凶惡極,惡貫滿盈,專職偽造公文書的共同正犯陳中和們,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中,請起訴。
〈3〉進一步查「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
〈3.1〉「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為:「本要點所稱案件流程管理,指地方法院設審查庭,處理民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後,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顯然,審查庭是處理案件繫屬後,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什麼叫做「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本案法官「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裁判費」及「未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這是進入言詞辯論或通常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嗎?當然不是。因為共犯法官們為了濫權詐騙裁判費,阻礙了進入言詞辯論。窮凶惡極,惡貫滿盈,專職偽造公文書的共同正犯陳中和們詐騙裁判費,迫害人民訴訟權,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中。
〈3.2〉「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為:「第一類法院就刑事案件應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但法院認實施有窒礙難行,或無實施必要,敘明具體事由,報經司法院同意後,得不予實施。第一類以外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刑事案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各法院得由法官會議議決後就民事事件實施案件流程管理。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之法院,應陳報司法院備查。」本條規定與本案共同正犯陳中和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窮凶惡極,惡貫滿盈的共同正犯被告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混吃等死,不識字又不衛生,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3〉「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為:「審查庭所辦理之民事事件,除經法官會議議決外,不包括下列事件:(一)社會矚目之事件。(二)選舉事件。(三)再審事件。(四)簡易事件。(五)小額事件。」本條規定與本案共犯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尤其,泯滅人性、禍國殃岷的共同正犯被告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文書科長莊永利,知法玩法,把「不包括」操作成「一律包括」。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迄今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4〉「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為:「審查庭就分受案件除依前二點情形辦理外,應移由審理(判)庭審判之。」本條規定與本案共犯被告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尤其未把本案移由審理(判)庭審判,審查庭以「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依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為理由,直接駁回吃案,突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知法玩法,玩權弄術,濫權霸凌,詐騙錢財。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3.5〉「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為:「審查庭案件之編號,於現行使用之案號字別前冠以『審』字(下稱『審』字案件);其分案事項由辦理法院自行決定。但分案方法如須修改相關電腦程式者,應先報請司法院同意。審查程序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合於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者,按原分案號報結,不另分新案。(二)不合分案報結要點所定之報結要件,而有進行言詞辯論或審判程序之必要者,另分新案,原『審』字案件於審判系統傳輸新案案號及改分日期至統計系統時,註記為審查程序終結。(三)依前款規定另分之新案,不另立卷宗,而於原卷宗加添新卷面,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依分案報結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規定法院「內部分案方式」,與本案共犯法官們濫權霸凌「未審先判起訴受害人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及「未職權調查即行駁回訴訟救助,迫害窮人憲法訴訟權」,根本無關。突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知法玩法,玩權弄術,濫權霸凌,詐騙錢財。渠等「沒有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可悲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一般人共識及見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共犯幫派,繼續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妨害名譽罪等逍遙法外,繼續行騙造業中。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越改越沒格」,「轉型正義越轉越不義」,司法詐騙集團治國啦!請起訴。
三、有權利即有救濟,恐龍法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有權利不給救濟」,偽造公文書侵權行為證據明確。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恐龍共犯法官們,故意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罪證明確。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四、根據:分案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案件與書狀之分配):「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共同正犯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們並非「立即分案」,而是集權又集錢「馬上騙錢」;也非「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而是「不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經由法院其他長官審查庭」詐取裁判費。
此 致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