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輕判,台灣的司法那ㄝㄢㄋㄟ! (2013/05/08)
「那ㄝㄢㄋㄟ」這是一句台語,表示很那悶的一種心情,讓人百思不解的一種感歎,「那ㄝㄢㄋㄟ」,而不是什麼「@#%*#!&」這樣打文字馬賽克的不雅粗話,沒有錯,看到林益世一審這樣輕判只有7年4個月,搞不好二審減半,三審就豬腳麵線當庭釋放呢,相信大家內心一定有這樣的衝動,大喊「@#%*#!&」,台灣的司法那ㄝㄢㄋㄟ! 都已經二次政黨輪替了,台灣的司法竟然還可以這樣囂張,目中無法律之常理,就不知那一審的三名法官怎麼這麼敢,敢於提出這樣的所謂法律見解,真的是不知這三位一審法官的判案動機為何?怎麼會這麼離譜,連三歲孩提之童應該也都知道,那中鋼雖然現在名義上已是民營公司,但實際上還是你政府在經營,不是這樣子嗎?你這三位法官竟然說中鋼是一般民營公司,太好笑了吧!你這三位法官是不是外星人啊!初到這地球的台灣地,怎麼連這樣的基本常識都搞錯了,純粹用政府擁有的中鋼股權之比例不高就說中鋼不是政府管控的公司,這就好比那台積電,現在張忠謀的持股也不高啊!但,這台積電實際上還是張忠謀在經營,不是這樣子嗎?就是這三位法官對中鋼為民營公司之歪見解,使得林益世案之判所引用的法條不同,當然就是這7年4個月了,這案的三位一審法官,那ㄝㄢㄋㄟ!
或有人說這是一種政治力介入,當然又會牽拖到我們那無能又無知的馬總統,這一點應該不會是馬總統的介入,我們馬總統一生奉公守法,不可能去干涉司法的個案判決,我們馬總統應該是這樣子,看到台灣司法這樣的爛水準,大概也就是不知所措,雖然是痛心疾首,就是不會運用其總統大權改革我們台灣的司法,我們馬總統先生應該是這樣的無能和無知啦!所以,這三位法官判林益世案的輕判,是可排除政治力的介入主導,那這麼離譜的判案,這三位一審法官怎麼敢如此走歪道呢?其動機為何?揣摩上意?還是說有收賄?或者是反社會人格?真是讓人百思不解也,也許,這是一個永遠的謎,不會有答案的啦!
但,整體而言,我們是可以這樣找出大略的原因,今日台灣的司法為何如此囂張,甚至於可說為所欲為,目中無法,這林益世案的輕判,也只是千萬個亂判的案例之一而已,台灣的司法,由於在過去威權獨裁年代,司法乃為統治者所御用,也就是統治者所圈養的鷹犬爪牙,檢警調就是效忠領袖專門抓人的,那法院啊!國民黨開的,監獄嘛,民間就有這樣的說法,台灣的監獄就只關三種人,一是窮人,因為無法送錢打點所以一定被關,二是鐵齒的,就是不相信送錢有用不信邪所以被關吃牢飯了,三是政治思想犯,凡思想意見與統治者相左不聽話者,就是抓起來關了,或是拖出去給槍斃之,過去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子。
台灣自1949年開始的兩蔣獨裁政權統治,在那個年代,這些檢警調法官的唯一職責就是效忠領袖,鞏固領導中心,而統治者也會放任其為非作歹,為所欲為,甚至於「燒殺擄掠」樣樣都來,統治者就是縱容以此用以攏絡之,只要不要弄得太過火,那一切就可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整個台灣司法也就這樣養成一種司法錦衣衛的文化,只是到了現今2013年,政黨都已經二次輪替了,台灣的司法依然還是沉醉在威權年代,而更恐怖的是在威權年代,強人還可管控之,而今卻無強人了,一切就都失控了,也就如現今這樣,法官高興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根本就是天不怕地不怕,判案亂判也不會怎樣,不是這樣子嗎?就說林益世一審這三位法官這樣亂判案,還振振有詞說這是法律見解,根本就是胡扯,中鋼是不是政府在經營的民營公司?政府有百分之一百的人事任用權和發包,這是常識,不關鬼扯的什麼法律見解,法律見解是這樣解的嗎? 「@#%*#!&」,台灣的司法那ㄝㄢㄋㄟ!
(以下乃轉載自雅虎奇摩新聞,TVBS-2013年5月1日)
益世涉貪/林益世拿錢沒貪汙! 26頁判決書「去汙」
林益世案,特偵組以貪汙重罪提起公訴,原本可能面臨最高無期徒刑,一審卻輕判7年4個月,檢方當初起訴林益世「違背職務收賄罪」以及「職務上索賄」,法官則以法條定義解釋,林益世雖然有立委和秘書長的身分,但並沒有使用行政指導權來干預或施壓,而是藉著在地方和人脈的影響力,所以不算貪污罪,加上中鋼、中聯也屬於民營公司,出面喬的爐渣合約也被認定為私人契約,128頁的判決書,總共有26頁,佔了判決書約1/5的篇幅,都在解釋林益世為何無罪。
厚厚一大本,這是林益世案一審判決書,13萬字的判決書總共有128頁,要看得花不少時間,可見法官是如何仔細地解釋一審判決結果,尤其是還花了將近1/5的篇幅,總共26頁,清楚解釋林益世公務員的職務以及合約的對價關係,因為檢方以貪汙罪起訴林益世,這是10年以上,最高無期徒刑的重罪,法官看法不同,認定只涉犯恐嚇罪,判刑5年半,保管箱中1580萬來源不明,判2年。
因為公務人員涉貪,職務執行和收取的利益,兩者之間必須有關聯,法官認為林益世介入喬合約,是以地方上以及人脈的影響力,並非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來施壓,而且中聯、中鋼算是民營公司,合約是私人契約,所以不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認定陳啟祥給的3千萬,算是選民服務的報酬,不需繳回。
判決書中,還舉了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像是員警賭場收賄案,監理站考試弊案,都是運用職務的影響力來換取利益,前總統陳水扁,他會被判有罪,也是因為總統職權足以影響官員。
索賄錄音檔林益世vs.管新灣:「你公文送到我這,我若給你不爽,你送來我又退回去,送來我又給你退回去,你想要當總仔,一輩子也當不到。」
就連錄音檔的內容,法官都認為經過剪輯,證據力不足,內容是雙方談妥價錢後閒聊,並非逼誰就範,不構成特偵組起訴貪汙的重罪,只觸犯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也因此,恐嚇中鋼董事長之後所得的3300萬元須繳回,另外的3千萬可以留著。
結果和外界看法有落差,法院堅持「不能為了符合國民法律情感和期待」影響判決,就看案子到了二審,是否又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