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儀臉書PO文論政,乾脆辭職當名嘴可也。(2012/10/15)
施文儀臉書批政策 陳冲指示調查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搞出大麻煩。在針對美簽真假與陸生健保等議題發表反對意見之後,行政院長陳冲昨天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著手調查施文儀有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儆效尤。
院長指示展開調查,施文儀臉書PO出大麻煩,儘管已經緊急關閉帳號,不過人事行政總處已經展開調查。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第 4 條明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不過臉書發表意見算不算公開發表談話是個問題,美簽真假也肯定和疾管局業務無關,至於反對陸生健保算不算間接業務將事調查重點,秉公調查,以儆效尤,不過此例一開也可能造成寒蟬效應。(轉載自雅虎奇摩新聞,東森新聞 – 2012年10月13日)
筆者觀察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此案,諸多論者,還有那支持施文儀的粉絲者,都是有點搞混了這言論自由的意思,是沒有錯每個人在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之下有絕對的言論自由,但這個絕對的保障也是不包括言詞污衊請人家祖宗三五代,或是人身攻擊如罵人龜孫子之類的,同樣的在一個政府機關做事,特別是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當然也是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譬如說下班之後從事園藝發表一些「拈花惹草」之言論,或是烹飪養生之道,這些純屬於個人生活之情趣雅事,無關社會有關政府管轄的公共事務,這些都是OK的啦!若是一不小心發表有關於政府施政有關的言論,不論是褒揚或批評都是不宜也,當然那批評是比較會引起爭議,這公務員公開批評政府施政有沒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呢?這就是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案之公論也,這也是此案爭議之所在,其實這也沒啥可爭議的,首先要釐清的是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此案,如這樣的PO文內容,基本上是沒有法律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的政府不能以國家的法律起訴之並追溯其法律刑責,這部份就是憲法的言論自由之保障,但可以用公務員之紀律內部管理論處之,這道理很簡單,政府整體就如一家很大的民間企業公司一般,請問公司各部門主管或員工天天在臉書上PO文對公司人事物指三道四的,是沒有法律責任,也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但公司一定得開除之,不是這樣子嗎?
所以,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此案,政府當然要懲處之,這是沒啥可爭議的,這是行政倫理的問題,也就是一般我們所說的職業道德問題,既然對政府的施政有那麼多的不滿和批評,顯然是力不從心,那就乾脆辭職專門寫部落格臉書之類的,保證一定有百分之一百的言論自由,這個就好比當總統也一樣,既然那麼痛恨中華民國,又何必來當中華民國總統呢?當了中華民國總統就沒有言論自由,總不能如陳前總統那樣主張「一邊一國」,這種不遵守職業倫理的現象在台灣很普遍,就譬如說有些立委天天上政論節目講東講西的,若是當了立委民意代表都還要天天上節目來抱怨表示很無力感,那就辭立委算了,專心當名嘴論時政就好了,不是這樣子嗎?把位子讓給那些有能力在國會議會衝撞的人,這才是當立委議員的職業倫理,那監察院院長王建煊說馬總統的歷史定位為「無能」,這也是違反了行政倫理,既然監察院院長都說其歷史定位為「無能」,那為何不彈劾糾舉之,徒在媒體用言論論之,這監察院院長是不是失職了,袒護馬總統的「無能」呢?所以,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此案,基本上是沒有法律刑責的問題,而是當公務員的行政倫理問題,怎麼處置?那就看要記過或是革職了。
論者或有云,那馬總統的臉書都可以這樣PO文了,那為何其他的人就不行?這就是要講道論理了,馬總統的臉書基本上是總統府的臉書,也可說是官方的臉書網站,所以沒有問題,若今日我們馬總統自己也私下去搞個臉書馬英九什麼東東的名稱,然後再以總統個人身份去PO文,那就會有問題了,所以,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寫部落格PO文,若是以經建會設立的官方部落格,那就OK,若是這部落格是尹啟銘自己的部落格,在下班後繼續寫東西宣揚政府的經濟建設理念和主張,這就不合行政倫理,當此部落格不是你經建會官方的部落格,誰知你發表的是官方的還是私人的主張想法,官方的主張和想法是要負施政成敗之責,而若只是個人一己之觀點,就是天馬行空無需負啥施政成敗之責任,所以,尹啟銘自己的部落格,拍馬屁也好,宣揚政府的施政理念也好,都是違反行政倫理也,這次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臉書PO文此案,正好也是給全國公務公職人員一個機會教育,憲法的言論自由並不保障這一塊的啦!凡有越矩者,不是送法辦,而是違反行政倫理議處之。就如先前文化部龍部長說部長薪水太低,這也是有違行政倫理之發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