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1 20:14:29阿舍仔
<社會議論>依法論法,犯法不犯罪。 (2009/03/01)
當我們社會要法治的時候,首先犯罪與犯法這兩種概念應該是有釐清的必要,犯罪與犯法應該是完全不一樣的兩件事,犯法,很簡單,也就是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事,卻去做了,不論啥理由的,這就是犯法;或者說,法律寫得很清楚,規定要怎麼做,卻沒有按規定那樣做,這也是違法的,而不管是犯法或違法,通常在證據明確之後,一定會有各種罰責,從最輕的口頭警告勸導或罰幾佰塊到最重的死刑都有,就看違法的行為會造成的影響而定,也是看整個社會怎麼看待這件違法的事情而定,所以,同樣的行為,有的社會會定有法律以規範之,但有的社會則不會,認為這也沒什麼,根本沒有法律規範之,顯然,法律本來就是人定的,是人為的,這其中並沒有什麼道德問題,也沒有什麼對與錯的問題,純粹就是有沒有違反法律所定,不可參入任何的道德判斷。
這就是法治,只要法律寫得很清楚,違法就是違法,就按照法律所寫的,應該是沒什麼可以爭議的,而最怕的就是法律條文寫得很含糊不清楚,然後就是依照掌權者的解釋和認定,事情可大也可小,隨心所欲,或者隨眾人利之所趨判定,把道德和法律混在一起,用道德審判一個人在法律上是否違法犯法,而現今的台灣社會,仔細看看不就是這樣子嗎?民粹當道,用道德的標準在審判一個是否違法,再加上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律又訂得不清不楚的,有的則定得太過於鬆散,而有的則又定得過於嚴苛不近人性,使得執法者也不看清楚法律條文,就隨著民粹在解釋,當然都是侵犯人權了,例如:妨害風化,違反善良風俗,像這些根本就不能當做法律條文,倒很像衛道人士的口頭禪,而我們現在的社會竟然還是依此法律條文在抓人,執法單位未免權力太大了吧!
這就是人治。最近因扁家涉洗錢案,在特偵組偵辦的過程中,從報章電視新聞的報導,出現了「認罪」這件事情,法官竟然也會問被告認不認罪,讓人聽了真的是覺得有點怪怪的,有沒有罪,這應該是道德上用的字眼,所以,我們常常會聽說罪惡感這種說詞,當軍人上戰場去殺所謂「敵人」的時候,不論如何,事實上也就是殺人啊!可是大家各為其主,完全沒有犯法,但有的人可能會有道德上的罪惡感,尤其是發動戰爭的人,像美國總統布希去打人家伊拉克,就該接受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布希那天良心發現,一定會深感不安,但布希沒犯法啊!至少美國法律不會認為布希犯法,但布希可能要接受道德上的譴責。
再論,一個人有沒有罪,有時候還不只是道德上的譴責而已,在宗教上,常常也都是認為人是有罪的,也因此才會有所謂救贖的說法,而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能把道德上的堅持,或者將宗教上的有沒有罪混為一談,所以,我們的法官應該要問被告說,你承認不承認犯法,還是說你承認不承認違反國家法律,而不是問說你認不認罪,我們在看古裝戲劇中,堂上的大人會問犯人招不招,雖然有時也會曲打成招,但這種問法都比我們現在的法官所問認不認罪更為清楚,有沒有犯罪,認不認罪,應該不能是法律用語。
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宗教就歸道德宗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而我們台灣社會將兩者都搞混了,恐怕還不只是法律用語的問題而已,而是顯示我們台灣社會在法治的水準,還是相當地渾沌未開吧!就連掌管國家法律的法官也在無意之中犯了這樣的毛病,還問人家認不認罪,也有可能想都沒想過這樣的問題,認罪和承認犯法是不同,可見其法學之素養,大概也僅止於考試,反正國家考試通過了,很自然就成為司法人員,還管什麼法律的精神,不然聽到法院要被告認罪,怎麼都不會覺得怪怪的,這種現象,真的是蠻奇怪的!
這就是法治,只要法律寫得很清楚,違法就是違法,就按照法律所寫的,應該是沒什麼可以爭議的,而最怕的就是法律條文寫得很含糊不清楚,然後就是依照掌權者的解釋和認定,事情可大也可小,隨心所欲,或者隨眾人利之所趨判定,把道德和法律混在一起,用道德審判一個人在法律上是否違法犯法,而現今的台灣社會,仔細看看不就是這樣子嗎?民粹當道,用道德的標準在審判一個是否違法,再加上台灣的中華民國法律又訂得不清不楚的,有的則定得太過於鬆散,而有的則又定得過於嚴苛不近人性,使得執法者也不看清楚法律條文,就隨著民粹在解釋,當然都是侵犯人權了,例如:妨害風化,違反善良風俗,像這些根本就不能當做法律條文,倒很像衛道人士的口頭禪,而我們現在的社會竟然還是依此法律條文在抓人,執法單位未免權力太大了吧!
這就是人治。最近因扁家涉洗錢案,在特偵組偵辦的過程中,從報章電視新聞的報導,出現了「認罪」這件事情,法官竟然也會問被告認不認罪,讓人聽了真的是覺得有點怪怪的,有沒有罪,這應該是道德上用的字眼,所以,我們常常會聽說罪惡感這種說詞,當軍人上戰場去殺所謂「敵人」的時候,不論如何,事實上也就是殺人啊!可是大家各為其主,完全沒有犯法,但有的人可能會有道德上的罪惡感,尤其是發動戰爭的人,像美國總統布希去打人家伊拉克,就該接受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布希那天良心發現,一定會深感不安,但布希沒犯法啊!至少美國法律不會認為布希犯法,但布希可能要接受道德上的譴責。
再論,一個人有沒有罪,有時候還不只是道德上的譴責而已,在宗教上,常常也都是認為人是有罪的,也因此才會有所謂救贖的說法,而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能把道德上的堅持,或者將宗教上的有沒有罪混為一談,所以,我們的法官應該要問被告說,你承認不承認犯法,還是說你承認不承認違反國家法律,而不是問說你認不認罪,我們在看古裝戲劇中,堂上的大人會問犯人招不招,雖然有時也會曲打成招,但這種問法都比我們現在的法官所問認不認罪更為清楚,有沒有犯罪,認不認罪,應該不能是法律用語。
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宗教就歸道德宗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而我們台灣社會將兩者都搞混了,恐怕還不只是法律用語的問題而已,而是顯示我們台灣社會在法治的水準,還是相當地渾沌未開吧!就連掌管國家法律的法官也在無意之中犯了這樣的毛病,還問人家認不認罪,也有可能想都沒想過這樣的問題,認罪和承認犯法是不同,可見其法學之素養,大概也僅止於考試,反正國家考試通過了,很自然就成為司法人員,還管什麼法律的精神,不然聽到法院要被告認罪,怎麼都不會覺得怪怪的,這種現象,真的是蠻奇怪的!
竊以為
法律上的「罪」指的是刑法,犯罪是指違反刑法,並不是道德用詞。
所以刑法裡有所謂竊盜「罪」、殺人「罪」。
所以刑事庭會說「犯罪」。
而像違反民法沒有刑事責任的情況叫犯法但不叫犯罪。
像通姦除「罪」化等議題,亦是討論免除通姦刑責,但不表示沒有民事責任。
我們現在的法律就是如你所言
但真的是怪怪的
但犯法不一定會是有罪
法律用語應該要更明確 2009-04-18 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