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3 19:07:17阿舍仔
報告馬英九,法律那裡會有問題。(2007/04/03)
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這句英文是筆者在年輕的時候讀到的一句,看起來很簡單容易記,也就一直牢牢記在心中,並沒有忘掉,不過卻忘了是出自何處,好像是名人的演講稿吧!這句話雖然很簡單,英文也用得不難,但其意義卻是一點兒也不簡單,可說非常深遠,甚至於可說是一種信仰,也許寫這句話的人也是心中有所感,尤其是在西方的社會,雖然講求自由民主,但更重視法治,一切依法行事,大概有很多人受迫於惡法,所以用這樣的一句話以表示抗議,抒發一下心情,縱使是法治社會,法律也是要定得合情合理,為「人」而設立,不是「人」要牽就於法律,或許這樣說會更清楚,立法的精神要合乎人性原則。
以上關於西方的社會之法治狀況,是筆者的猜測,真正的情況如何,乃不得而知,但八九不離十。不過現今的台灣社會,似乎是從「情理法」的社會漸漸地轉變為「法理情」的社會,一切也要依法行事,把法擺在第一位,然後再談是不是合情合理,也許大家還是不習慣這樣的轉變,在「法理情」的社會,犯法就是犯法,那有什麼可以談的,不然就是要修法,這時大家就要更認真務實地考量如何立法,「 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 」,把法律定清楚,在定法律的時候也要考慮是不是合情合理,畢竟在民主自由的時代,在法律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定惡法者也難逃惡法之惡。
台灣在國民黨統治的威權時代,尤其是最早的那一段期間,那裡有三權分立,可說是行政權獨大,甚至於可稱為「帝制」,立法和司法那有獨立,立法院充其量也只不過是一顆橡皮圖章,司法也是獨裁者統治抓人的工具,所以法律的制定那會考慮什麼「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當然是以統治者的意思為依歸,要怎麼定就可以怎麼定,反正罪不及已,統治者又可玩那種「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把戲,對聽話的人就可以法外施恩,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於不聽話的人,就可來個依法究辦,就像軍中一直流傳的一句話,事情「可大可小」那樣,這也是獨裁者假民主法治以遂行統治的一貫技倆。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律會定得很嚴苛不合人性,人人都很容易犯法,筆者當兵時就可看到此一現象,一個營長若按規定開所有的會,大概每天開會就好了,其他事大概都不用做了,當然只好做事不開會了,什麼榮團會,文書自己想辦法造假搞個會議記錄就是了。
雖然台灣現在已經完全的民主自由的社會,也開始講法治,但過去的惡法之類的法條大部份還是存在,而且大家並沒有這樣的意會,就拿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開車在建國北路的高架橋上,要下來的各個引道都會插個速限40公里,有經驗的人就知道,若真的開40公里下高架橋的引道,後面的車子一定會按喇叭,理論上講應該放個減速標誌才對,也很少看到警察在此執法,下這些引道的人也不會真的開40公里,這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例,那一天警察就可以在此抓違規拼業績了。
這些首長的特支費,甚至於我們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其使用規定應該有必要重新制定,以求其合情合理,畢竟現在已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是威權時代,沒有什麼「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道理,犯法就是犯法,那有法外施恩之事。因此不要制定一些不可行的惡法,搞到大家都很容易犯法,像這些首長的特支費,真的去查,大概很少人可倖免,也許只有王聖人會沒事。馬英九先生為其首長特資費今日出庭了,我們相信馬英九應該會沒事,但馬先生您可知道我們的法律那裡會有問題,在民主法治的時代,我們很確定,再也不能用威權時代的法律治理這個國家,我們相信「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
以上關於西方的社會之法治狀況,是筆者的猜測,真正的情況如何,乃不得而知,但八九不離十。不過現今的台灣社會,似乎是從「情理法」的社會漸漸地轉變為「法理情」的社會,一切也要依法行事,把法擺在第一位,然後再談是不是合情合理,也許大家還是不習慣這樣的轉變,在「法理情」的社會,犯法就是犯法,那有什麼可以談的,不然就是要修法,這時大家就要更認真務實地考量如何立法,「 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 」,把法律定清楚,在定法律的時候也要考慮是不是合情合理,畢竟在民主自由的時代,在法律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定惡法者也難逃惡法之惡。
台灣在國民黨統治的威權時代,尤其是最早的那一段期間,那裡有三權分立,可說是行政權獨大,甚至於可稱為「帝制」,立法和司法那有獨立,立法院充其量也只不過是一顆橡皮圖章,司法也是獨裁者統治抓人的工具,所以法律的制定那會考慮什麼「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當然是以統治者的意思為依歸,要怎麼定就可以怎麼定,反正罪不及已,統治者又可玩那種「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把戲,對聽話的人就可以法外施恩,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於不聽話的人,就可來個依法究辦,就像軍中一直流傳的一句話,事情「可大可小」那樣,這也是獨裁者假民主法治以遂行統治的一貫技倆。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律會定得很嚴苛不合人性,人人都很容易犯法,筆者當兵時就可看到此一現象,一個營長若按規定開所有的會,大概每天開會就好了,其他事大概都不用做了,當然只好做事不開會了,什麼榮團會,文書自己想辦法造假搞個會議記錄就是了。
雖然台灣現在已經完全的民主自由的社會,也開始講法治,但過去的惡法之類的法條大部份還是存在,而且大家並沒有這樣的意會,就拿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開車在建國北路的高架橋上,要下來的各個引道都會插個速限40公里,有經驗的人就知道,若真的開40公里下高架橋的引道,後面的車子一定會按喇叭,理論上講應該放個減速標誌才對,也很少看到警察在此執法,下這些引道的人也不會真的開40公里,這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例,那一天警察就可以在此抓違規拼業績了。
這些首長的特支費,甚至於我們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其使用規定應該有必要重新制定,以求其合情合理,畢竟現在已是民主法治的時代,不是威權時代,沒有什麼「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道理,犯法就是犯法,那有法外施恩之事。因此不要制定一些不可行的惡法,搞到大家都很容易犯法,像這些首長的特支費,真的去查,大概很少人可倖免,也許只有王聖人會沒事。馬英九先生為其首長特資費今日出庭了,我們相信馬英九應該會沒事,但馬先生您可知道我們的法律那裡會有問題,在民主法治的時代,我們很確定,再也不能用威權時代的法律治理這個國家,我們相信「The Law Is Made For Man, Not Man For The Law.」。
阿凱
2007-04-06 01:10:04
那許財利及一大坨因貪個數萬元特支費被判十年以上徒刑的人.豈不倒楣到家了?
貪污就是貪污.
誰貪了特支費就辦誰.
哪有大家都犯的法就可以修改.
簡直騙肖爺.
謬論.
現在不論馬先生的特支費或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當然是要依法論之,但此之後在立法的精神上當考慮可行性問題,不可再「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或許要倒過來,「立法從寬,執法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