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7 18:11:47十字路口的豬

澳門社團代表性不足

澳門素有「社團社會」之稱,社團政治不僅體現在社團對現實政治生活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本地政制的一種縮影。
近年鼓勵、要求社團(尤其是傳統社團)必須進行自我改革,甚至提出嚴厲批評的聲音,與特區今日主張變革與承擔的大方向基本上是一脈相承的。社會變化劇烈,社團的大量產生與存在,於社會穩定、政制,乃至文化發展可以發揮與調整的社會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對向其提出的變革與承擔的要求,最佳的理解方式是將其引申而出的問題置入本地區的大環境之下,去思考如何更有利於地區整體的發展,而不應把它限於對個別社團的獨立發展的關注。我想這對政府及社團都是很重要的,前者涉及到了制度政策的內容,後者則涉及到社團該如何辯識自我角色,協助特區朝更健康的方向發展。歸根究底,核心的問題便是作為對社會和諧與政府決策有著直接或間接影響力的民間自發性組織,社團在特區的長遠發展中若無法與時俱進發揮積極的功能,那麼,是否意味著將對特區長久施政的合理性基礎構成損害?
近期社團代表性不足的研究結果與目前社團在量方面的不正常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正喻示了這個隱憂的具體化。
澳門特殊的「社團社會」結構,無疑是建立在其特殊的歷史背景與結社自由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之上的。 
結社自由是現代民主國家確認的基本權利,依法享有結社自由既是公民的自由,同時亦被視為是積極制衡一黨專政的可行性方案,但就如對待所有的權利一樣,在缺乏良好的習慣之下,任何權利都存在著被濫用與扭曲的可能,如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一書所提到的“如果說結社自由在一些國家可促進和加快繁榮,那麼在另些國家又可能因為濫用和歪曲結社自由而使它由積極因素變為破壞的原因。”所謂的濫用與歪曲在此並不指向於合法性不足的質疑,而是指人們在沒有完全學會善用自由的習慣下行使權利,或扭曲法律保障結社自由的良性目的使其服膺於占有、壟斷政治資源的功利性目的,或濫用結社自由產生「政治結社暴力」,構成對社會及民主政治的負面影響。
對於眾多的社團,作為一種自發性,最初由名多或一群志趣相投者組成的組織,其代表性不足本身便是先天性的。爭取更多的代表性,吸納更多人認同其理念或志趣一般雖是其結社的目標,但卻不一定是所有社團的共同理想。這必須要按組成社團的不同性質與目的作區分。然而,對於那些有能力直接或間接參與政治決策,並對許多政制性組織中實質佔有重要位置的社團而言,在民主條件充分的情況下,其代表性不足卻是很明顯須及早解決的問題。
由於,現時具有政治影響力的社團一般與政府的關係親密,並共同鞏固了本地社團政治的基本格局,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她們的代表性不足便將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出特區在施政上的民主性基礎不足的問題。
民主性不足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民主的廣度,二是民主的深度;前者指的是受政策影響的社會成員中實質或可能參與決策的比率(參與者的數量),後者則是指參與者參與時是否充分的分析(參與的性質)。在此廣度是比深度更重要的影響因素,是影響深度是否充分的前提。(參見科恩《論民主》一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本地政治社團出現代表性不足的根源,首先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是由殖民管治時期的政府政策所造就的,婁勝華先生在《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一書中便曾指出,回歸前澳門社團出現的分化與功能性代表團體的發展便是在顯性殖民主義體制內,在缺乏正式民主制度條件下所產生的。(第347頁)除此之外,回歸後社團代表性普遍不足的現象進一步強化的原因筆者以為除了承繼了歷史因素之外,還受到社會的內、外因素變化所影響,如:政治變化、社團在政治上的角色產生自我轉換或改變,社團老化,管理模式滯後,經濟結構產生劇變社會分層出現新變化,世代更新社團失去吸引力等等。
如何判斷要有多大數量上比率的參與才能滿足民主廣度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難有個標準的。但這並不代表作為施政民主廣度不足的直接或側面反映,社團代表性不足的研究結果會因此而變得無關重要或可有可無。
無疑,我們並不能把社團代表性不足的現象直接等同於政府施政民主廣度不足,但作為一個側面,社團代表性不足的現象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與說明目前特區在民主發展上所存在的廣度不足的問題。我想這也是為何相關研究結果一出,便引起本地眾起媒體與評論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我們均清晰地認識到了這種現象對特區的長遠發展絕非是健康的。
社團代表性是否足夠,一個根本的判斷標斷便是公眾對其理念的認同與參與的程度。市民認同其政治影響力,但又不願積極參與社團工作的研究結果,既點出了社團理念或提供的服務與社會需求出現脫節的現象,也清晰地點出了由此產生的民主深度不足的問題。
限於篇幅,筆者主要想就此談一點個人不成熟的看法。
一.群體兩極分化現象所形成的退出現象
在我們的政治生活裡,無論是在分享政治資源或介入政治決策過程中,均包含著大量協商活動的進行。我們的常識告訴我們,任何參與者的任何一種既有觀點在經過協商之後都存在立場轉移的可能。因此,我們常常會信以為真地以為協商的結果總是必然地會帶來一個更好或傾向於中間意見靠攏的結果,並認為追求結果的一致性是協商的最佳追求,而忽視了結果往往是朝著某個在事前可預測的成員的傾向性觀點更為極端的方向轉移,即群體兩極分化。協商結果是否形成兩極分化現象,無疑是受到民主廣度(參與者的比率)是否足夠及持不同觀點者在結構分佈中是否均衡所影響的。
但是我們知道要求均衡或相等的參與比率往往是很難實現的,這尤其體現在部份政治性協商中(管治者一般會作出選擇性考慮)。因此,當協商進行的時候,在缺乏新的強有力的新觀點或出現某些突發狀況出現的情況下,協商結果的往往是朝原有可預測的比率上佔數量優勢的群體觀點的方向出現轉移的現象。即,協商並沒有向中間意見靠攏而是朝著強化某一保守性或激進性觀點轉移。它實際上便代表著某種更具冒險性決策或更保守性決策產生的可能。
與此同時,儘管大量的討論可以有效展現不同立場、觀點,但這在一定程度上並不一定代表它便會改變群體在既有傾向性觀點中拒絕向所有方向作出轉移或協調的可能。相反,當此情況出現時,基於對既有立場擁有足夠的自信,或感到實現協商的目的被權力所阻隔,人們既可能選擇以退出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立場,亦可能會基於部份社會心理(如身份認同、名譽瀑布)的原因而屈服於追求一致性結果的方向,自動選擇向其作出立場轉移(實質上它也是個人立場退出的方式)。
退出現象的強化,顯然在很大程度上與兩極分化是有密切關聯的。但我們同樣必須認識到退出者對外界實質上也在產生相應的影響作用,引導或吸引人們對其判斷作出認同、靠攏。
這一點,我認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從側面幫助我們理解為何現有政府咨詢工作形式化及社團代表性不足的現象會逾加嚴峻的原因。
二.民主教育與民主深度
“民主社會熱心致力教育,這是大家都知道的。表面的解釋是,一個仰賴民眾投票的政府若要成功,必須投票的那些被治理人都是受過教育的。民主社會既然駁斥由外在施加的權威,就必須設法用自願的意向和興趣取而代之,而這些只能憑教育來製造。另外還有一個比較深層的解釋。民主……主要乃是一種共同生活的模式,一種協同溝通的經驗。本來是空間距離相隔的人們,因為參與共同的興趣利益而彼此行為互相參照……這等於打破原來存在階級、種族、國家領土之間的屏障,使人們能看見他人行為的重要性。……也因此重視自己行為上的變通。(《民主與教育》杜威,P118-119)
基於民主制度的缺陷及教育的缺失,我們的社會普遍存在著群體在民主參與上自願缺席的問題(構成民主廣度不足)。(群體兩極分化在一定程度則強化了這種現象)民主廣度的不足對民主的全面發展無疑是基礎且重要的。但個人以為就本地的現實社會情況而言,致力於提高其深度的重要性也許才是更為迫切的(科恩曾認為在沒有普選的情況,提高民主參與的質量是更為充實的做法)。在民主教育及制度改革的不足的情況下,引起筆者擔心的是它會使我們必須在此過程中支付沉重的社會代價。雖然,筆者相信在民主發展中支付一定代價是必須且難以避免的。但個人同樣更相信這一切必須要先從制度改革與教育兩個層面中先著手才是附合理性原則的。假如正確,政府與社團倒不妨從中試圖為自身及社會的民主發展找出一條可行的路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