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9 13:11:19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法律自救:免費法律諮詢與服務的管道
打官司必須費時費錢,是否窮人在法律訴訟下就成為吃虧的一方?
現代生活中越來越依賴法律,請告訴同學,如何獲得一些法律方面--律師等支持或免費諮詢的管道?(如各地縣市政府有相關單位,找出來,或者立委、議員等也有相關的服務,或者有其他管道,可以幫助我們解決或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等管道)例如消基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律師或諮詢?各地縣政府都有類似服務...)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賦予國家提供無資力民眾打官司及法律協助的責任,由政府提供總金額一百億元的資金,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透過基金會聘請律師替民眾進行法律扶助,以落實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和平等權的意旨。
院會同時做出附帶決議,主張依法成立的基金,第一年除由主管機關司法院編列五億元預算的創立基金,還應再編列五億元維持費,並在二十年內收足全部的基金,維持法律扶助持續、穩定地運作﹔至於施行日期、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司法院明定。
本法共分六章、總計六十四條條文﹔重點為擴大現行司法機關的法律扶助範圍,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仲裁案件的代理或辯護,以及調解、和解、法律諮詢和法律文件的撰擬等法律事務統統納入,並規定律師、法院和檢察署有義務實施法律扶助。
其次,本法還規定,只要是合法在台居住的人民,都可適用,換句話說,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與無國籍人士,都可透過本法確保權益,至於律師執行法律扶助的費用,由基金會給付報酬,增加律師參與動機和意願。
在法律扶助對象方面,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清貧民眾、智障無法在審判中陳述者、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都得申請法律扶助。
在律師的義務方面,第二十七條規定,律師未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擔任法律扶助,且應善盡職責,否則視同違背律師倫理,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懲戒。
資料出處
尋找人:賴盈任
免費的法律諮詢有以下幾種
1.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各地分會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2.各地律師公會大部分都有法律諮詢的服務http://www.tba.org.tw/(台北律師公會)
3.各縣市政府或公所幾乎都有法律諮詢服務http://w2sspp.tm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3dbee7(台北市政府)
4.各大學(成立法律系超過十年以上的大學,成立年度低於十年的我不知道)都有法律服務中心,服務人員是法律系的學生和指導老師(通常是教授或律師學長姐們)http://www.ntu.edu.tw/chinese/main.html(台大法服)
5.法院及地檢署的訴訟輔導科(這個大部分能幫的是程序的問題,實體的問題很少能幫上忙的)
6.其他,例如台北市中正戶政及國稅局中正稽徵所等亦有提供法律服務
提供法務部法律諮詢資源網址,大部分的法律諮詢在這都找得到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
資料出處
尋找人:詹期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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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中的公民:學習法律、認識法律成為必須。
善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並勇於爭取:法律不管在如何完善都有漏洞。法官、律師、執法者等再公正,也有人性上的弱點等,懂得尋求管道保護自己,善於用法律爭取自我救濟的途徑,多看法律書籍增進知識。
最重要的是保持一顆維護公平正義的善良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