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9 13:08:01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電腦及網路犯罪分析

電腦及網路犯罪分析
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電腦網路徒有高科技形象,然而管理機制卻大多未建立。因而也容易為人們利用此一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特性犯罪。

網路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狹義與折衷。
採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
採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顯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
至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目前我國學界通說係採折衷說,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

網路犯罪特質:
網路犯罪乃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下之特質:
一、 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類 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的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括: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二、 行為與結果間之時間與空間的區隔: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遂其犯罪目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三、 高犯罪黑數:網路犯罪因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現,且因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之犯罪黑數。
網路犯罪類型: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就其犯罪類型大約區分為以下八類:

一. 網路媒介及傳佈色情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三. 教唆他人犯罪
四. 網路詐欺
五. 網路恐嚇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八. 網路賭博

一些網路犯罪的案例:
o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
目前尚無明顯的法條可以規範。
o 偷窺檔案
如果駭客所偷窺的是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則可構成刑法三百十五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但是是否只要放在電腦系統裡,就是「封緘」?抑或經密碼、防火牆、加密的保護才叫「封緘」?頗有爭議。再者,所謂「信函」是否以在「郵件伺服器或收信夾」的電子郵件為限?如果被害人將電子郵件存成檔案放在硬碟中其他資料夾之後,該檔案才遭駭客偷窺,則此檔案是否仍為「信函」?不無爭議。因此,修正後的刑法三百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在適用上仍有諸多疑義,宜修法加以明確化。
o 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
電腦駭客入侵系統,複製他人檔案,可能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但如前所述,駭客複製檔案的行為並未使持有人對於原檔案的持有喪失,因此,是否符合竊盜罪中「竊取」的要件,仍有疑問。另外,需注意的是,複製他人檔案也構成了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的重製罪。
o 更改、刪除檔案
如果所更改或刪改的檔案具有前述「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的功能,亦即其屬文書的話,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也可能構成刑法三五二條的毀損文書罪。
o 將檔案加密
國內曾發生過員工將公司的檔案加密以要脅勒索的例子,此種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外,如前述,若該檔案屬於文書,則可能構成刑法三五二條的毀損文書罪。
o 盜用他人密碼,對外通信
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後,若利用他人電腦系統對外通信,也有可能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 存偽鈔,領真錢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蔡姓嫌犯以一比三的代價(例如一萬元真鈔可以購買三萬元偽鈔),向他人購買偽鈔。他順利將偽鈔存入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帳款入帳之後,迅速至其他櫃員機,以提款卡領出真鈔。該行為構成刑法新修正條文三三九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見解:
如同資料出處所說的,恐怖的不是網路犯罪,而是人使用電腦去犯罪,現在網路發達,其實很多事件都構成網路犯罪,只是我們不懂得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像是帳號被盜,或許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一件小事,但是如果被大事惹上,受損的卻是自己呢

自救方法: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隊(專責有關於全國性及重大案件網路犯罪案件之偵辦)受理網路犯罪報案及偵辦
以下是刑事局偵九隊網路報案網址與連絡方式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各縣市地區負責【受理網路犯罪報案】,係各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局刑事偵查隊(俗稱第三組)、派出所等
另外補充一點:電信警察隊是針對「電訊、電話、無線電波、地下無線電台、國家考試電子舞弊等犯罪行為來負責偵辦」,他們是不負責網路犯罪的。


資料出處1
資料出處2
資料出處3
尋找人:詹期詠 賴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