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7 01:00:37無名小卒 SY Lee
人性地對待經濟犯 - 關他1000年
每每聽到經濟犯或違法吸金行為,讓被騙的人如何傾家蕩產、如何痛苦,真的是為那些被騙的人感到可憐。可憐的是,法律似乎是保護犯罪者的,因為法律訂了這樣的遊戲規則:『只要你覺得你夠聰明,你可以去騙你覺得比你笨的人的錢;速度越快越好,報酬率越高 -- 只要在監獄裡蹲個 5~10 年,這些錢都是你的了。』
檢察官雖然對王又曾家族求以重刑,但心知肚明的人都知道,法官最後判決,不會這麼重。甚至一部份被告會以罪證不足開釋,或是緩刑、易科罰金了事。
檢察官雖然對王又曾家族求以重刑,但心知肚明的人都知道,法官最後判決,不會這麼重。甚至一部份被告會以罪證不足開釋,或是緩刑、易科罰金了事。
(上圖取自聯合報)
於是,葉素菲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6 億 / 年,楊瑞仁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10 億 / 年,王又曾家族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50 億 / 年。所謂立法委員的『聰明人』,會對這些這麼良善的法律條文動刀修改嗎?鐵訂不會。
無名小卒黨會做的,將是推動經濟詐欺犯的處罰原則立法:
1. 以該經濟罪犯的工作經驗、學歷、專業能力... 等等評定出該罪犯在社會上應有的年薪。假設:100萬。
2. 該罪犯的犯罪所得,除以該罪犯的年薪,就是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假設:其犯罪所得是30億,則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為3000年。
3. 但是,一般情況每天正常工作時數為 8 小時,而監禁是每天 24 小時的,等於是一天三班都在監獄中工作;所以該罪犯應當服刑的時間是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再除以 3。以上述假設條件來計算,該罪犯應當服刑的時間,為1000年。
如此公平、合理、人性的計算方式,將是無名小卒黨第一個推動的立法。
讚成的人,請來簽個名。http://nbp-nobodyparty.spaces.live.com/
如果你能來推動創新政治模式的無名小卒黨,那是再好也不過了!
於是,葉素菲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6 億 / 年,楊瑞仁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10 億 / 年,王又曾家族的投資報酬率大約為 50 億 / 年。所謂立法委員的『聰明人』,會對這些這麼良善的法律條文動刀修改嗎?鐵訂不會。
無名小卒黨會做的,將是推動經濟詐欺犯的處罰原則立法:
1. 以該經濟罪犯的工作經驗、學歷、專業能力... 等等評定出該罪犯在社會上應有的年薪。假設:100萬。
2. 該罪犯的犯罪所得,除以該罪犯的年薪,就是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假設:其犯罪所得是30億,則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為3000年。
3. 但是,一般情況每天正常工作時數為 8 小時,而監禁是每天 24 小時的,等於是一天三班都在監獄中工作;所以該罪犯應當服刑的時間是該罪犯應當花費的工作時間再除以 3。以上述假設條件來計算,該罪犯應當服刑的時間,為1000年。
如此公平、合理、人性的計算方式,將是無名小卒黨第一個推動的立法。
讚成的人,請來簽個名。http://nbp-nobodyparty.spaces.live.com/
如果你能來推動創新政治模式的無名小卒黨,那是再好也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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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行 紋
2007-08-11 03:03:17
你的思考是正確的。重點的確在罪的定義。罪的定義往往隨的時間而變遷。例如對於環境的破壞,過往藉以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之大名,可以容忍之。但隨著民智開化,知道環境的破壞到最後是全民買單,循環產生更巨大的社會成本,卻只有少數人得利,在利弊權衡之下,環境的破壞現已公認為罪。
另舉外遇為例,以往道德至上的時代,外遇誅之為『通姦罪』,甚至刑以『非告訴乃論』罪。而現今社會,大幅予以寬容,稱之為『婚外情』,國家刑法亦具體除罪化,改之為告訴乃論。
如果探討到這些經濟犯無法無天、自私自利、中飽私囊的心態,危害眾人財產安全、危害國家財務合理性的實際作為,只益發讓人覺得應該要立即立法/修法遏止。
難道要等到一干人等將國庫掏空殆盡時,才來立法防治?我實在看不出這些經濟犯能對多少人產生利益,還有何利弊需要權衡。他們拿的都是你我的血汗錢哪!現在立法,已是亡羊補牢;只怕我們的子孫還要繼續為他們背債50年.... 100年..... 2007-09-16 10:40:18
犯罪,重點在罪的定義。
經濟活動中,需要法律還規範遊戲範圍與公平性。
規範,容易限制。
經濟,是一種(複雜),在混沌邊緣才得以創生。
限制,則扼生。
需要更大局觀的角度來看(法)規。
註:新加坡面對交通阻滯的一連串法規對策與產生的環境反動,是很好的法治雙刀教材之一。
版主回應
風老大 久仰大名~你的思考是正確的。重點的確在罪的定義。罪的定義往往隨的時間而變遷。例如對於環境的破壞,過往藉以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之大名,可以容忍之。但隨著民智開化,知道環境的破壞到最後是全民買單,循環產生更巨大的社會成本,卻只有少數人得利,在利弊權衡之下,環境的破壞現已公認為罪。
另舉外遇為例,以往道德至上的時代,外遇誅之為『通姦罪』,甚至刑以『非告訴乃論』罪。而現今社會,大幅予以寬容,稱之為『婚外情』,國家刑法亦具體除罪化,改之為告訴乃論。
如果探討到這些經濟犯無法無天、自私自利、中飽私囊的心態,危害眾人財產安全、危害國家財務合理性的實際作為,只益發讓人覺得應該要立即立法/修法遏止。
難道要等到一干人等將國庫掏空殆盡時,才來立法防治?我實在看不出這些經濟犯能對多少人產生利益,還有何利弊需要權衡。他們拿的都是你我的血汗錢哪!現在立法,已是亡羊補牢;只怕我們的子孫還要繼續為他們背債50年.... 100年..... 2007-09-16 10:40:18
註二:建議參考一下,台灣票據法演化的法學精神立論。
好樣的~~~ 2007-09-16 03: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