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6 14:10:46iklnm20396

看護額外條件

況且就申領理賠的額外條件來看,看護若因治療或復健後失能狀態稍微好轉,結果尚未達6個月;或是已達6個月,但下一次給付時,並未持續符合狀態遭停止給付,那麼對於病患家屬而言到底是要治療還是不治療?若是恢復狀態不好,依然無工作能力,對家庭來說依然是極大的負擔,因此我個人是極度不推薦投保此險種。

以特定疾病為理賠範圍各有優缺點,例如「再生不良性貧血症」因不會造成失能狀態,的確不在其他長期照護商品的保障之列,若針對醫療花費其實是可用『醫療實支實付險』來替代,只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每個特定傷病險商品都有包含這些疾病。而大部分疾病卻因為限定需符合其狀態描述、發病時間、檢驗方式,有些條款較為不合理。

只能從舊有的長期看護險之發生率去計算其保險成本,因此殘廢險是一種費率被低估的保險商品,未來保險公司一定會向上調高費率』,因此我個人強烈建議大家一定要盡可能選擇『殘廢險』或『殘扶險』來保障其他險種無法提供的風險轉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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