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5 01:38:11peace & love

我的網路法報告前言

因為這項網路法報告是大學時代的我,算是最值得紀念之報告之ㄧ。其中有不少貴人相助,才得使我完成項報告。首先當然要謝謝姐姐和他的男朋友來台中探望已深陷無邊無際報告火海的我,還有因此又連帶為我找到一位資訊學大師,希望這一路幫助我完成報告的每一個人,能順利的在不久的未來考試金榜題名、快快適應另一個新環境、以及順順利利拿到博士學位。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在未來感情路上一帆風順,哈~~!
以下就是我報告的前言,獻給上述所有幫助過我完成報告的人

隨著網路科技的日新月異,透過網路為交易行為的比率已經不斷攀升中,就如美國政府電子商務網站中所介紹「A dynamic e-business environment, implies legal, technological, business and human challenges」。依循世界的潮流延深坦論,不難發現,現今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歐洲等地區都積極的想要管制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兩者的管制都是為了要積極擴大現有電子商務市場以及將消費者與企業或是創作人間的損害降至最低。其中,本篇要討就是電子商務。一般而言,電子商務又可分類為四種,分別是
1.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 B2B):主要是指企業之間利用電腦科技和網路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其重點在強調企業間的整合運作。如 :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訂單管理、產品管理、帳號管理、統計資料、電子表單等。
2.企業對一般消費者(Business-to-Consumer; B2C):是指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消費者所提供的商業行為或服務,包括線上購物、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等應用。
3.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to-Consumer; C2C):主要是為消費者之間自發性的商品交易行為,如一般個人式的拍賣網站或二手跳蚤市場等應用。
4.企業對其員工(Business-to-Employee, B2E):是一套企業對內部員工的系統,通常也會與 EIP、EAP 有所關連。
在我國能夠相當解決紛爭的法律分別有公平交易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不過這樣低度的保護顯然不足以應付日日激增的電子商務的問題,因此在2001年,我國又制定電子簽章法主要是在解決網路交易「信賴安全」的問題。最終,到底如何制定出一縝密且不妨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除了仰賴傳統法學的基礎理論外,更應該加入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的紛爭解決機制、網路服務系統的安全性加強、共同匯集資訊、法律、財經三方面的合作,才能真正訂出一套適用於這塊新興的商業處女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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