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7 10:08:36ORList-drz04
這種法律訂出來,醫界如日暮西山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
第五十九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被保險人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其費用應由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負責。(說明: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為保險人內部所設單位,不予列明,改以保險人概括稱之。)
Doctor Z 評論
目前對於健保局動不動就核刪,放大,或賴賬不付的現象已經不是"合不合專業規範"的問題,早就是行政欺凌專業,無理(見:我不爽健保局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ear1002/3/1248920067/20050709155108/)
,現在這樣立法來個"本局金口說了算",連審查委員會都不必了,請問這個國家還有民主嗎?
醫療專業將再遭到健保局踐踏,整個恐將落入更黑暗的深淵!提升醫術水準?提升醫療品質?都將成為夢想與犧牲品!
這種法律訂出來,醫界如日暮西山矣。
以前,Doctor Z還有個願景:保險公司不付的醫療費用(如事後核刪)應向被保險人(病患)收取,此為使用者付費之理。現在,保險公司兼衙門,竟然要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負責",這種狠勁,要醫院怎麼經營下去?
(小混混在小吃攤吃完了麵,說:我老大會付錢,下個月你跟他要。
一個月後,老大說:那種麵我不給付,你自行吸收,算你倒楣。
小吃攤老闆:= =)
未來除了醫療風險基金要開始募集,還要加上被刪風險基金,才能在這險惡的環境下自保....如果能漲的名目只有掛號費,說不定未來的掛號費要達兩千之譜啊!
第五十九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被保險人之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其費用應由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負責。(說明: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為保險人內部所設單位,不予列明,改以保險人概括稱之。)
Doctor Z 評論
目前對於健保局動不動就核刪,放大,或賴賬不付的現象已經不是"合不合專業規範"的問題,早就是行政欺凌專業,無理(見:我不爽健保局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ear1002/3/1248920067/20050709155108/)
,現在這樣立法來個"本局金口說了算",連審查委員會都不必了,請問這個國家還有民主嗎?
醫療專業將再遭到健保局踐踏,整個恐將落入更黑暗的深淵!提升醫術水準?提升醫療品質?都將成為夢想與犧牲品!
這種法律訂出來,醫界如日暮西山矣。
以前,Doctor Z還有個願景:保險公司不付的醫療費用(如事後核刪)應向被保險人(病患)收取,此為使用者付費之理。現在,保險公司兼衙門,竟然要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負責",這種狠勁,要醫院怎麼經營下去?
(小混混在小吃攤吃完了麵,說:我老大會付錢,下個月你跟他要。
一個月後,老大說:那種麵我不給付,你自行吸收,算你倒楣。
小吃攤老闆:= =)
未來除了醫療風險基金要開始募集,還要加上被刪風險基金,才能在這險惡的環境下自保....如果能漲的名目只有掛號費,說不定未來的掛號費要達兩千之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