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七章 7-25節--HL
2 三個律 7~25
以下經文進入之前先要知道: 律法就是神的律在人以上是聖的義的善的,人有三部分,靈魂體,得救以前,靈幾乎沒有功用(良心、直覺和交通) 是死的,只有良心仍有功用。所以說到人,主要有作用的是體與魂,魂以心思情感和意志為主,魂裡面有心思為善的律;身體因罪已經敗壞成為肉體,甚至成為屬肉的,有罪住在裡面,有罪的律。它比為善的律更有力。
7-24這裡所說的是保羅得救以前經歷,也是許多基督徒得救以後,想要藉守律法卻不活在靈裏必然的經歷。這一切的起源,全是人要憑自己來遵守律法,才引發罪的活動與攻擊。
7-11律法罪與我三者的關係
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律法是罪麼?絕對不是!只是非藉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7:8 然而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work out),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是死的---罪不活動,沉寂。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 – 人 主要以魂為代表,罪借誡命活過來,開始活動,就把我 (魂裡為善的心思)殺死了。
7:10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反倒成了叫我死的;
這個死就是罪藉著律法,在良心裡,並在神面前,所帶給人的咒詛與定罪,置人於死。
7:11因為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誘騙了我,並且藉著誡命殺了我。
在肉體罪的律勝過心思為善的律,殺了我叫我死,心思因為不能滿足神的律法要求而有定罪死亡的感覺。
12.14 上律法的本質---聖、義、善、屬靈的
13.14下 罪的本質-極其罪惡的 我的本質—屬肉
7: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義的並善的。
神的律是聖的,義的並善的。
7:13這樣,那善的(律法)是叫我死麼?絕對不是!然而罪為要顯出真是罪,就藉著那善的(律法)叫我死,使罪藉著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
律法是神的話,原本是賜生命的,但罪藉著律法的要求,叫我死麼?---對我成了死嗎?become death to me?,叫我死working out death in me (把死發動在我身上)
7: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但我是屬肉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律法是神的話,在素質、性質和本質上,與那是靈的神一樣。它帶著神的律是屬靈的我是屬肉的就是凡俗,污穢、不公正並邪惡的。
15-20魂和體所願和所行得不一致
7:15因為我所行出來的,我不認可;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第一個我是指肉體,第二個我指魂,第三個我指魂,第四個我指肉體,第五個我指魂,第六個我是指肉體,肉體違背心思和意志,去服事罪的律。認可是屬於心思,願意= will屬於意志,恨惡屬於情感
7: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
第一個我是指肉體,第二個我指魂,第三個我指魂,願意= will屬於意志,
7:17其實,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
第一個我是指魂,第二個我指肉體,
7:18我知道住在我裡面,就是我肉體之中,並沒有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第一個我是指魂,第二個我指肉體,,第三個我指肉體,第四個我指魂,第五個我指魂立志是在魂裏,包括心思情感及意志。
肉體指墮落和敗壞之人的身體,及其一切私慾。是神的造物與罪的混雜。神所創造的身體原受敗壞,變質成了肉體。撒但作人位化的罪,是在我們的肉體裡,安家在其中,作不法的主人管轄,壓制,強迫我們作我們所不願意的。將眾人構成罪人。我們肉體(不是全人)之中,並沒有善。但在我們人別的部分裡,的確存在著善。意志渴望照著心思中善的律討神喜悅,但要藉著身體行這善是不可能的,因為身體已經成了有罪住在其中的肉體。
7:19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
願意= will屬於意志,做不做是由身體決定,身體已經有罪住在其中,所以無法為善。第一個我是指魂,第二個我指肉體,,第三個我指魂,第四個我指肉體,
7:20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就不是我行出來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
第一個我是指肉體,第二個我指魂,,第三個我指魂,
21-24 三個律
7:21於是我發現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就是那惡與我同在。
那律---指那犯罪的律。我是指魂
7:22因為按著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裡面的人和我是指魂
7:23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思的律交戰,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把我擄去。
7:24我是個苦惱的人!誰要救我脫離那屬這死的身體?
我是指魂,魂被屬這死的身體誘騙擄去並殺死。
7:25感謝神,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這樣看來,我自己用心思服事神的律,卻用肉體服事罪的律。
為甚麼保羅說『感謝神』呢?因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感謝神說出在靈裏。
第七章告訴我們三個律: 第八章又加一個律,所以羅馬書有四個律
1. 神的律: 在人的上面,寫成律法見證神之所是,暴露人之所缺。也是我們裡面的人所喜歡的。
2. 肢體中罪的律,是肉體的主,肢體是罪的乒器,受罪的管轄,和心思的律交戰
3. 心思的律,為善的律,服事神的律,願意為善的,卻常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
4. 生命之靈的律
這三者連同這三個律,都在信徒裡面,很像神、人和撒但在伊甸園裡的情形。
你有沒有在你的生命裏發現這個真理呢?如果你僅僅在羅馬六章和七章裏面發現這個真理,那對於你並沒有甚麼益處。你有沒有發現,對於神的旨意,你被一個沒有生命的身體拖累著呢?當你說到屬世事物的時候,一點難處都沒有,但是當你要為主說一點話,你就一句也說不出來;當你要禱告的時候,你就感覺瞌睡;當你要為神作一點事,你就感覺到身體不大好。除了與神的意旨有關的事情以外,你甚麼都能作。在這一個身體裏面,有一些東西與神的旨意不能和諧。
我們對於神的旨意有一個取死的身體,意思就是我們在事奉神的事上,是這麼軟弱,極端的軟弱,軟弱到完全無可救藥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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