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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輕准呈狀第四
離人夫婦。株連尼孀。奸情無實。童年男女。
白話翻譯如下:
★不輕准呈狀第四
使夫婦離異;牽連到尼姑、寡婦。男女姦情查無實據;涉案者年齡尚小。
(以上四條,初意存忠厚,次諒情寬免。 )
【注】輕准,輕易批准。 呈狀,即訴狀。
◎勿逮婦人第五
非關大逆。事在赦前。有夫男者。適欲遣嫁。新婚之女。臨產之婦。我將遠出。我方醉怒。
白話翻譯如下:
★勿逮婦人第五
未犯大逆之罪;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有丈夫、兒子可以代受罪責。正要出嫁的女子;剛結婚的新婦;臨產的孕婦。自己要因事遠行,無法參與對案情的後期審理;自己在醉中或在動怒。
(以上八條,初就事而論,次體諒人情,後審視自身以免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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