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2 17:23:38Master Chen

庭長洪英花:蔡守訓無權審理更無權羈押判決應屬無效!

庭長洪英花:蔡守訓無權審理更無權羈押判決應屬無效!

自由更新日期:2009/09/12

士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洪英花:

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任何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也無羈束力。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亦即有審判權之「法定法官」才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刑訴法第六條明定,數個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全案程序瑕疵多 影響判決

更新日期:2009/09/12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

全案程序頗多瑕疵,對審判公正的質疑、憂慮,均已在判決中顯現。

如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性質應屬相同,但承審合議庭卻有不一致的認定,判馬英九無罪,相對陳水扁吳淑珍則判無期徒刑。

下屬角色方面,馬永成、林德訓沒得到任何財物利益,卻被視為共同正犯重判,相對特別費案中的余文,刑度可說天壤之別。

此外,全案更換法官、羈押裁定等,也可看出程序的粗糙性。

司法不應被顏色扭曲,法官要捫心自問標準是否一致,應避免主觀意識,個人成見、好惡、情感摻雜其中,甚至受到媒體影響。(文︰記者孫友廉)

扁判無期違憲、違法

更新日期:2009/09/12

扁案一審宣判,陳前總統被判無期徒刑,對這樣的結果,陳水扁辦公室11日晚間舉行記者會,痛批這是一個違憲、違法、又抄家滅族的判決,因此將上訴到底。

對於這樣的一審判決結果,扁辦完全無法接受,不但痛批司法不公,令扁辦最不滿的就是法官蔡守訓,難怪大家對925日前,陳前總統能獲釋這件事根本不抱希望,因此現在扁辦把希望全放在二審上。

扁案宣判 名律師:政治判決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家人涉貪污洗錢案,台北地院今天判處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無期徒刑。過去曾為陳水扁辯護的律師鄭文龍指出,法院並無證據證明陳水扁涉案,該判決為政治判決。

鄭文龍表示,無論是特偵組或台北地院合議庭,均以推論方式,認定陳水扁對龍潭案「不可能不知情」,他們或許可以對扁是否知情提出質疑,但在法律上必須有證據才能定罪

鄭文龍說,包括前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長李界木、台泥董事長辜成允或吳淑珍友人蔡銘哲等同案被告,並未指涉案的陳水扁對龍潭案知情,承審合議庭卻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判扁有罪,根本是政治判決,公正、公平的法官應該判決陳水扁無罪。

至於國務費案部分。鄭文龍指出,行政院主計處的公文已明白揭示「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性質」,特偵組卻自行提出一套見解,指摘陳水扁詐領國務費,而這項見解還與過去高檢署查黑中心的認定互相矛盾。

他說,法院過去在特別費案接受總統馬英九所提出的「大水庫理論」,而拒絕接受陳水扁的主張,雙方的差別待遇昭然若揭,無法讓人信服980911(中央社資料照片)

羈押原因已消滅 不宜延押

更新日期:2009/09/12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

我認為法律必須有證據才能定罪,法院在特別費案接受馬英九提出的大水庫理論,而拒絕接受扁相同的主張,雙方差別待遇,無法讓人信服。

扁案併案過程有重大缺失,高院陳獻裕法官與士院法官洪英花都公開撰文質疑,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

我認為政治立場明確、成見已定的法官被「指派」接審此案的同時,這個案件就會被認為是政治鬥爭。難怪本案遭質疑濫權羈押、押人取供、主案未判,先判偽證、政治操作等,再者扁羈押原因在判決後已消滅,已無延押必要。(文︰記者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