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損害 交屋前買方可要求退款
天災損害 交屋前買方可要求退款
2009-08-17 工商時報 【馬婉珍、曾萃芝/台北報導】
突如其來的莫拉克風災,造成不少房屋被水沖垮或遭土石流掩埋,對於購屋人來說,律師指出,已簽約但未交屋過戶的房子,因不可抗力的天災受創時,依法而言,屋主應自行吸收房屋毀損的損失,買方則可要求退回全部價金。
21世紀不動產法務襄理邱創智表示,水患或地震等均屬於不可抗力的天然災害,因不可抗力之事由、造成房屋毀損等損失,在民法上稱之「危險負擔」。
只要是在交屋前受到天災損害,由於未將房子交付給買方手上,所以「危險負擔」應由屋主承擔,儘管如此,因天災無法歸責於買賣雙方,所以買方不可強求屋主,進一步負擔任何賠償金或違約責任。
若房屋受毀損以致不堪居住,則買方可要求全數退回價金;若房屋僅部份受損,買方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要求屋主負擔修繕責任。邱創智說,通常會請鑑價公司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做為公正的第三人,鑑定房屋價值,評估退回買方多少價金。
至於法拍屋,邱創智指出,一般房屋交易是在簽約至交屋過戶前,若因天災受損,應由屋主承擔「危險負擔」,而法拍屋則是拍定得標當日,至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的這段期間,若因天災受損以致不堪居住,就必須由法院承擔「危險負擔」,拍定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拍賣」程序,退回當初所標得的全數價金。不過,邱創智提醒,法院拍賣法拍屋,不必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因天災僅造成屋況的些許瑕疵,則必須由拍定人全數承擔。
太平洋房屋契約部蕭朝陽經理說,雖然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有公權力介入的實質意義,但解釋上仍屬於買賣行為,所以如果承購的法拍屋是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已發生房屋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自應准許拍定人撤銷拍賣程序,取回已繳價金,如是在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賣。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也提醒,房屋遇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在未重建完成期內是停止課房屋稅,建議如果不幸遇到這種情況的屋主要把握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儘速申報,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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