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3 09:26:36星星

未報准結婚 違者受懲 非結婚無效

《孫吉祥與李幸育》補辦結婚申請 軍方不能不准

未報准結婚 違者受懲 非結婚無效

何新興/書記官(北縣新店)


孫吉祥連長的家人與李幸育家人發表聲明,指孫已與李幸育結婚,只是未辦理手續;但軍方卻認為,法律上兩人無婚姻效力,因為孫生前並未向上級報備結婚,違反軍人婚姻條例。筆者認為這種法律見解實在荒謬。

如果雙方家長的聲明為真,即表示孫李兩人曾公開舉行結婚儀式並有兩人以上證人在場證明,應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的結婚形式要件,兩人已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因尚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有所影響。雖然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已擬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但不可能溯及既往。

軍人婚姻條例雖規定軍人應向長官報准才能結婚,但如果未經報准而結婚,依同例第十二條規定,並非結婚無效,違規者只是會被行政懲處而已,且有補辦申請手續之機會。事實上,軍人婚姻條例或多或少侵害軍人的基本人權,經查國防部已經主動提案廢止,數月前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廢止,只差院會通過而已。

因此,孫連長的死亡撫恤金,依軍人撫恤條例第四條規定,應由李幸育與孫連長的父親共同領受,軍方不能單從形式上認為孫連長生前的國民身分證背面配偶欄空白,就將全數撫恤金交給孫父,而忽略實質上早已成為孫妻的李幸育的受撫恤權利。

建議李幸育儘速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極可能會被戶政人員以無軍方同意的結婚報表為由而予以拒絕,最後還是要回頭向軍方補辦申請手續。而筆者認為軍方只能核准,不能不准。

【2005/09/13 聯合報】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