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9 15:40:14陳傳中

保留證據及拍照

貳、保留證據及拍照

當被害人所遭遇的意外事故是導因於某人的過失,此時若能保存一切相關的實體證據,會使得被害人在將來的訴訟中取得有利的地位。不過保存要儘快,因為可能下一秒鐘情況就變了!所謂的「現場」即已不復存在;所謂的「記憶」則受到扭曲;而隨著時間的流逝,證據也可能被忽略或錯置。

雖然,保存證據也可能是你在發生事故後最不願做的事,不過為了將來的求償或者法律上的有利地位起見,還是請你勉為其難吧。

 

保存的內容

保存的第一步,請注意各項實體證據是否已經確保,包括:磨損的布片、毀壞的設備以及重要的文件等。以下,我們就針對一些類型的意外事故舉出實際的例子,以供參考:

汽車事故:
事故發生後,請立即針對車輛及車上的受損財產等照相。雖然事故現場可能會有警察協助處理及拍照,不過他們拍照的目的是為了釐清事故責任,被害人拍照的目的則是有助於將來求償,需求不同,警方的照片自然有所不足。如果受傷,請務必立即至醫院驗傷,並要求醫院方面就傷勢拍照存證。

產品責任:
如果是因為產品瑕疵(如家電用品)所引起的傷害,請務必將產品保存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此外,亦請保留所有關於該產品的書面說明、警告、標籤以及包裝。同時,也請儘可能取得購買地點的原始發票。遺失的話,試著和販售者商量,提供留存該處的副本亦可。

醫療過失:
同樣地,在醫療過失所造成的傷害中,一定要設法保存或取得相關的醫療紀錄。如果醫院方面拒絕提供,可以向法院提出交付該等記錄的聲請(專業術語叫證據保全)。另外,為了避免偏聽偏信,設法取得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也是很重要的。再有就是,如果這種傷害是出現在身體表面的,請務必拍照存證,或許能進一步對錯誤的醫療處置提供證明。

 

畫面會說話

須要指明的是,並非所有意外事故都能順利取得或保存實物的證據。例如,在滑倒所導致的傷害事故中,可能導致的原因有:人行道鋪設不平、缺乏扶手或者樓梯間照明不足。在這些情形,既然都不能取得實物作為證據,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與事故發生相同的時間、照明及天氣狀態下,針對滑倒的附近區域取得明確而詳細的照片。

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監視器的普及使用,目前在許多重要路口、社區或便利商店等,皆設有具備錄影功能的監視器。儘可能在事故發生現場及附近尋找可能拍攝到事故發生前、中、後等經過的監視器,並向其使用人設法取得錄影畫面,更有助於判斷過失的歸屬。不過動作要快,依筆者經驗,為了節省儲存的空間,一般監視系統的錄影畫面除非特別拷貝存檔,否則都保存不超過七天。

記得,畫面會說話,而且說得比口語或文字都要清楚。


參、取得事故調查報告

在某些類型的意外事故,會有些針對該等事故所做成的調查報告。例如,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會有警方製作的現場報告(包括現場圖及初步的事故原因分析);火災發生後,會有消防隊製作的火場鑑識報告;工安意外後,往往會有勞動檢查所製作的安全檢查報告。因為這些報告日後都會成為審判時的重要依據,所以如能設法知悉其內容,對於受害人將來是否提出賠償之申請及請求之金額等,都有莫大的助益。

上開報告中,交通事故及工安意外的報告,都是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或告知的,受害人可自行前往申請辦理。火場鑑識報告的部分,似乎不直接提供給一般民眾調閱,而是必須由司法機關出具公函。通常而言,因為失火涉及刑事責任,檢察官都會以公函向消防隊調取鑑識報告,因此被害人可以在開庭時請求檢察官告知鑑識的結果。

 

調查報告的用途

調查報告當然不等同於判決。但在我們的司法體系下,基於尊重專業判斷的原則,它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以筆者的經驗為例,十件案件中,有九件法官的判決結果是與調查報告的結論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可以將調查報告作為一份用來協商的重要依據。
例如,在與對造或其律師私下洽商和解時,受害人可以緣用調查報告中的以下基礎:

一、事故之背景:
例如發生日的時、地點及當時天氣狀況等。

二、事故責任的初步釐清:
例如,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製作調查報告的警察已敘明肇事者可能違反了某條交通規則,或者何人的過失導致了事故的結果。

除了上述的用途之外,調查報告可能還記載了某些有用的訊息,例如目擊證人的姓名年紀等,或者何人於事故發生後立即抵達現場等。少數的報告中,甚至有目擊證人關於事故經過的描述。儘可能藉由上開報告取得與目擊證人的聯繫,將有助於日後的責任釐清與求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