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31 08:33:05嘟嘟
未觸營業祕密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未觸營業祕密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該條款是俗稱的「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在於避免員工揭露任職期間所獲得的營業祕密,或與公司商業利益有關的隱密資訊,損害公司利益,才會約束員工在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到同性質公司工作。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牽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等,實務上認為應有合理限制。
對象期間應合理
依實務判決,競業禁止條款效力應綜合審酌下列事項:(一)企業或僱主的固有知識、營業祕密是否確有保護必要。(二)勞工在原僱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是否有妨害原僱主營業可能。(三)限制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與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屬合理範疇。(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津貼措施等。
讀者雖與公司簽為期一年競業禁止條款,但若任職期間無接觸需保護的營業祕密,或獲得特別技能,則該競業禁止條款恐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有《民法》第兩百四十七條之一顯失公平情形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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