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3 12:16:28嘟嘟

前夫不養兒 持調解筆錄強制執行

前夫不養兒 持調解筆錄強制執行
A與前夫經法院調解小孩生活費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第四百一十六條也規定「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所以調解成立視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A可拿調解筆錄做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至於A前夫拒說明工作場所的地址,因他還是得繳所得稅,因此A可拿法院的調解筆錄,向國稅局查閱前夫工作場所及地址,再根據前夫地址、調解筆錄正本,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夫財產

一次未付全部到期
由於A與前夫經法院調解後,前夫須每月給小孩X千元生活費,到小孩滿十八歲為止,後來前夫未實際給付該筆款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也就是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所以A聲請強制執行的金額,應是計算到小孩年滿十八歲為止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