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0 12:32:35嘟嘟

自立遺囑 應寫日期並簽名

自立遺囑 應寫日期並簽名
依《民法》第一一八九條規定,立遺囑方式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公證遺囑僅為其中一種管道,惟無論採行何種方式,皆需注意應符合法定要件。
例如,若選擇自書遺囑,應按《民法》第一一九零條規定,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其他四種方式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民法》第一一八九條至一二二二條條文。
僅血親有繼承權
X小姐與丈夫前妻所生的兩名小孩,在法律上的關係為「直系姻親」。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繼承權人,除配偶外僅限於血親,姻親親屬並無繼承權,因此兩個孩子對X小姐而言,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
至於如何立下符合X小姐要求的遺囑,原則上,只要立遺囑的程序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而內容部分不侵害到其他繼承權人,依《民法》第一二二三條所保障的應得的特留分規定,皆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