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6 12:18:51嘟嘟

夫不養家反訴離 可提告求償生活費

夫不養家反訴離 可提告求償生活費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用,實務上也認為,夫妻一方對於過去代他方所墊付的家庭生活費用,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建議妻子可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丈夫返還代墊之子女教養費用的民事訴訟,至於子女成年後但仍在學期間的扶養費用,則可改由子女本人提出請求。

 

負債符合請求要件

夫妻間雖互負扶養義務,惟仍需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司法實務也認為,妻對夫的扶養費請求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並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依妻子所述,目前因養家負債二百多萬元,有可能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所以讀者可依《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請求丈夫支付未負扶養義務期間的扶養費用。

亦可要求損害賠償

丈夫既已訴請離婚,妻子也可依《民法》第一○五六條的規定,向他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