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9 08:19:41嘟嘟

小法典:知有損害 2年內須求償

小法典:知有損害 2年內須求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與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謂「知有損害」是指須知有「損害事實」與「國賠責任的原因事實」,從此知悉時間點起算。

飛安會在九十二年十月底已以新聞稿發布調查報告;且案發後迄九十二年十月底,國內各媒體均有相關報導,兩人應知悉空軍是賠償機關。

不過,既然法官認定空軍台南機場人員有管制飛航的疏失,縱然求償時效已過,兩工人確在此飛安事故中受傷,況且總求償金額也不過三百多萬元,不應拘泥在僵化法條中,應從行政程序設法解套、賠償,才是政府勇於負責的作為。(記者王俊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