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16:13:17ヒカル

結婚服務法-2

第  十三 條

老婆失眠時要徹夜陪伴,幫忙數羊;不得有夢見周公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老婆敷臉時要提供方法,以身試法;不得有哈哈大笑之行為。

第  十五 條

老婆唱歌時要如沐春風,讚嘆不已;不得有忍笑不禁之行為。

第  十六 條

老婆生氣時要跪地求饒,懇求開恩;不得有不理不睬之行為。

第  十七 條

老婆打我時要任其蹂躪,謝主隆恩;不得有還手瞪眼之行為。

第  十八 條

老婆考試時要幫忙讀書,圈畫重點;不得有事不關己之行為。

第  十九 條

老婆演講時要不時點頭,深表贊同;不得有順口反駁之行為。

第 二十  條

老婆審問時要發誓賭咒,以表忠誠;不得有漫不經心之行為。

第 二十一 條

老婆開車時要溫言教導,釋其緊張;不得有增其繁擾之行為。

第 二十二 條

老婆親親時要熱情有勁,賣力求好,不得有口齒不分之行為。

第 二十三 條

老婆痛痛時要勤買葡萄,按時熱敷;不得有任其疼痛之行為。

第 二十四 條

老婆臨幸時要予取予求,持之以恆;不得有力不從心之行為。

第 二十五 條

老婆不要時要淚往肚流,自行解決;不得有金錢買賣之行為。

第 二十六 條

以上條文若與憲法抵觸者,中華民國憲法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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