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16:12:50ヒカル

結婚服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日總統令制訂公布全文二十六條

第  一  條

老婆洗澡時要量好水溫,抓癢擦背;不得有貪圖淫欲之行為。

第  二  條

老婆血拼時要勇於付款,多所鼓勵;不得有不情不願之行為。

第  三  條

老婆上菜時要讚不絕口,多吃幾碗;不得有偏食挑菜之行為。

第  四  條

老婆睡覺時要炎夏扇風,寒冬暖被;不得有打呼搶被之行為。

第  五  條

老婆給錢時要含淚感激,省吃儉用;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

第  六  條

老婆無聊時要搏命演出,彩衣娛妻;不得有毫無所謂之行為。

第  七  條

老婆訓誡時要兩手貼緊,立正站好;不得有心不在焉之行為。

第  八  條

老婆犯錯時要引咎自責,自攬黑鍋;不得有連累老婆之行為。

第  九  條

老婆哀傷時要椎心泣血,悲痛欲絕;不得有面露微笑之行為。

第  十  條

老婆晚歸時要耐心等候,歡顏以對;不得有大發雷霆之行為。

第  十一 條

老婆不在時要朝思暮想,守身如玉;不得有偷雞摸狗之行為。

第  十二 條

老婆高興時要張燈結綵,大肆慶祝;不得有潑灑冷水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