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字演義
上:所謂「鐙中火主」,火主指的是燃燒物1
主:「鐙中火主也。」奪為賓主、君長義,增火為炷,從火主,主亦聲。
《說文》:「主:鐙中火主也。从□[1],象形。从丶,丶亦聲。」臣鉉等曰:「今俗别作炷,非是。」山子按:燈有膏燈、燭燈之別。其一,就燭燈言,似指鐙心柱。許義「從□,象形」,□作「凵下土」,象豆鐙之形也。丶則鐙心柱,用以立燭者。「從丶」,義之所在也。「丶亦聲」,義從丶生也。古銅鐙有鐙心柱,近世燭臺猶存此制(附圖)。其二,就膏燈言,無鐙心柱。「火主」當指燈上引燃之物,或以繩,或攢碎布為之。段注:「上為盌盛膏而𤓉[2]火,是為主。其形甚微而明照一室。」以膏燈為義,謂「其形甚微」即引燃之火主,不言物名,蓋隨用而異,燭心蕊亦具此義,火主即今言燃燒物也。
《三國志‧魏書‧董卓傳》:「凡所殺三人,餘莫敢動。」註引《英雄記》曰:「卓素肥,膏流浸地,草為之丹。守尸吏暝[3]以為大炷,致卓臍中以為燈,光明達旦,如是積日。」[4]謂捻草沾尸血為燈炷,此炷義所由起也,世有此物,隨義記言,是名曰炷。《通典‧火山》謂《扶南土俗傳》載有火洲:「諸左右洲人,以春月取其木皮,績以為布,或作燈炷布。」謂捻木皮亦得為燈炷,即燈心蕊。余幼日山居,嘗見夜行者,截竹管以納煤油,碎布塞管口,燃之以為炬,持以照路,此亦具火主義,知火主之義非一,是以許書、段注俱不明言其物名。
《玉篇》:「主:之乳切,家長也、典也、領也、君也、守也、天子之女曰公主也。」不言火主,蓋本義被奪矣。又:「炷:之戍切,燈炷也。」別造炷字,以應本字也。《廣韻》承《玉篇》,炷有主、注二音,義皆燈炷。《集韻》主炷二字並述,大致亦承《玉篇》[5]。綜之:主字義奪為賓主、君長,遂增火為炷,以應本字義。釋曰:「炷:燈中火主,從火、主,主亦聲。」許書義例,亦聲即本字也。
[1]□,其字凵下土,電腦無字。
[2]𤓉 《後漢書‧侯瑾傳》:「暮還輒𤓉柴以讀書。」注:「𤓉,古然字。」從火,難聲,《說文》《玉篇》未見,《廣韻》引陸佐公〈石闕銘〉:「刑酷𤓉炭。」
[3]暝,見武英殿本《三國志》。按:暝,夜也。夜昏暗,守尸吏以之照明。然文意此字當作動詞。
[4]或說《商君書‧境內》:「穴通則積薪,積薪則燔炷。」《四部叢刊》炷作柱。
[5]《廣韻》:「主:掌也、領也、典也、守也、君也《說文》曰:『鐙中火主。』又姓,出《姓苑》,之庾切。」炷有主、注二音,義皆燈炷。
《集韻》:「主炷:腫庾切。《說文》:『鐙中火主也。』或作炷。主,一曰君也、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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