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5 12:00:00南山子
43.安全帽、安全帶
43.安全帽、安全帶
先是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死事者多,政府方擬立法管理,礙於民意囂湧,延至八十五年十二月,立法院始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訂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凡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令下,無反對者,蓋當日媒體報導助長其風。
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原訂有駕駛及乘坐汽車未繫安全帶之罰則,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並依以發布〈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民國一百年,國父孫女穗芬蒞臺,車禍死於後座。其年五月十一日急修正公布《條例》第三十一條,七月三十日交通部並修正原辦法為〈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十四條發布施行,後座乘客自是亦應繫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