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0 10:33:47南山子

不近人情

不近人情

  今(二○一二)年二月,發生在臺東縣卑南鄉,加害人揚言衝撞在先,被害人嗆「你撞撞看」,結果真撞下去,而檢察官認定這是「同意攻擊」,視為「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以不起訴處分。

  照此處分理由,「幫助他人自殺」也應該無罪,但是法律規定卻不然,這並不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是這種幫助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樣的道理,同意行為,也要看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論。

  發生在臺東這件事,本身就是違反公序良俗,不應該主張「阻卻違法」。因為,撞擊行為本身是侵害他人法益,對加害人而言,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是屬於「故意」行為。如果要減輕法律責任,充其量也只能主張「當場基於義憤」,不過,這種「義憤」,也要看他是真義還是假義。而臺東這件事,是加害人揚言衝撞在先,它起因就是違反公序良俗,壓根兒就沒有「義」的存在。

  其次,話雖說「同意」你撞,可沒同意你把車給撞壞;就算把車撞到壞,也沒同意不用賠。因為,「你撞撞看」的意思,是「如果不用負法律責任,就撞撞看!」這是盡人皆知的語意,本不待詳辯。更何況,加害人揚言衝撞在先,被害人回嗆,是被激出來的氣話,並不是心平氣和時表達「同意攻擊」的意思。那檢察官是把氣話當作人之常情來判斷,所以這處分會讓人有「不近人情」的反應。

  法律是道德禮義的最後防線,道德禮義有缺失,法律要使他回歸正面。這件事,檢察官要引用「阻卻違法」作處分,其「不近人情」,不只是模糊了法律責任問題,還為「不義」護航,變成侵害他人財產權的幫兇。試問,法律不是道義的防線,那人民豈不是以滿腔熱情去信賴「不近人情」的規定,說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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