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心何在
居心何在
發生在九十五年三月之事,最高法院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而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女童未滿十四歲,法律上是屬「無行為能力人」。這案件的重點則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侵害「無行為能力之人」的法益,而最高法院稱「無法證明男子違反女童意願」,那是期待「無行為能力人」能作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之前,立足點已不平等。
判決明顯違反《民法》的規定,大原則既失,其餘已不足辯。但是,法官執法多年,不會不知道《民法》有這條規定,既然知道《民法》的規定,還作出那種判決,居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