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王先生問:其父母親因意外同時罹難,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列報配偶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98.1.23以後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夫妻因意外事故同為罹難者,依法僅其中一人得列報配偶扣除額,並非兩者皆可列報;惟應由何人列報,繼承人可視案況採最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2009/11/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