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夫可以休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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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多金瀟灑又風趣,娶妻生子後,很快就對綁住自由的妻小,心生嫌棄。乃巧計謀定後,向妻乙謂:以欲到中國大陸打拼事業為由,勸妻小回娘家居住。自己則回復自由身,如魚兒回到大海,悠遊往返兩岸花叢間,好不快活。十五年歲月悠悠過去,某甲女友某丙懷孕在身,乃逼迫某甲回家休妻。某丙果然是狠角色,略施幾招大女人本色後,嚇得某甲不得不從。某甲乃重金委請台灣第一律師出面對妻乙提出裁判離婚訴訟,理由為兩人已事實分居多年,兩人婚姻名存實亡,顯有重大不能維持婚姻之事由。請問某甲可以這樣惡人先告狀,出面休妻嗎?
關於惡人可以先告狀休妻問題,94年最高法院對類似案子,曾經做出裁判。最高法院意見,翻成白話大意是說:惡夫這隻髒手怎麼可以進法院呢!簡直是胡搞瞎搞嘛,想要離婚啊,門都沒有啦!
讀到這則饒富人情味裁判,覺得頗富啟示性。把最高法院法官裁判書內容摘錄在下面,有興趣的可以瞧瞧我們最高法院法官老大,是怎麼樣罵人不帶半個髒字,巧妙地用筆重重地修理這個負心漢的。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裁定書節錄如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 clean hands )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備註:本篇為貓頭鷹95年10月31日所寫文章,重貼只是為了回憶舊人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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