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6 11:06:09綠豬

惡土現形記

惡土現形記

作者:李秀容 台灣環境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一、大地之母
2002年11月5日天氣晴朗,太陽揮灑在南台灣土地上,童年時遊走於綠油油田埂,農民揮汗赤腳耕作,養就一雙厚厚紮實的大手,久未穿鞋的腳奔波在柏油與農田間,那是人跟自然徵地養活人類的見證,想她從少女時代到結婚生子,日出而作,頭戴花布斗笠,細心照料田裡農物,日落扛著鋤頭,回到田邊的紅瓦古厝,47年的歲月在土地和她身上留下了無數回憶,沿著手從她寬廣的肩上,我望見了台灣母親的容顏,風吹日曬的線條,黝黑的臉上眼眶含著淚水,反射的淚光映照那一塊塊被污染的田地,被拔去莖葉所殘留的根鬚,像孩子的殘骸般,刺痛她的心,她用沙啞的嗓子說:『我不甘心!』。

二、 毒在哪裡?
田裡一角躺著一根木製告示牌『此田乃屬私人所有,請勿隨意破壞取土,請打電話……毒在哪裡?』,這些日子經常到她田裡挖土檢測的環保署台中稽查大隊,竟無視她的告示,不僅未通知她採樣時間,雲林縣政府寄來公文說她的土裡有毒要休耕,並派人強將她辛苦耕種的地上作物剷除,又警告她若再種東西要罰好幾萬元。
一年多了,縣政府雖然補助了地上作物的損失,休耕的補助款卻遲遲還沒發放,幾次調解中都跟農民保證兩年內將會對污染地整治,在斬斷農民與土地耕作的濃厚情感後,又讓她們束緊肚子忍耐等待土地的復原,但是荒涼的地上卻一點復甦的跡象也沒有。

三、不可原諒的殺人兇手
廉使國小二樓視聽室裡正播放『日本神通川鎘污染地痛痛病』的紀錄片,骨頭斷裂、關節疼痛。身軀不斷縮小卷曲的痛痛病患口裡直喊『Itai-Itai』(日文為好痛好痛),在辛勤耕作的受害農民對土地默默奉獻的愛裡,受害者的哀嚎正是土地發出的怒吼慘叫,因上游工廠只顧發展經濟,造成下游居民的身體酷刑,受害者口中直喊工廠為:『不可原諒!』,荻野昇醫生在研究痛痛病長達23年後,1968年日本厚生省終於將痛痛病患納入公害病患中,並接受國家醫療照顧體系,當時荻野醫生曾說:『看到無辜的痛痛病患慘狀,說污染工廠不是殺人兇手嘛!究竟該如何解釋?』
台灣色料廠,根據當地居民的陳述早於民國56年即開始運轉,每年使用30公噸的鎘原料,曾於民國75年傳出鎘米事件,76年雲林水利會曾經清除了一條圳溝的鎘污泥,現在工廠仍然從中國工廠運鎘成品來台灣製造;參與研究神通川鎘污染地整治計畫30年的日本大阪市立大學HATA教授,在走過虎尾鎘污染地後說:『這裡比神通川的污染嚴重三倍,痛痛病的發病期為30年左右,居民應趕快檢查尿液,看是否有異常;污染範圍若無控制,應已經擴散至下游地區!』
2001年6月虎尾鎘米再度傳出,同年12月雲林縣政府衛生局在虎尾污染地附近,舉辦免費居民尿液檢查,630位受檢者中有185人尿液異常,其中40人尿蛋白異常。
四、惡土變良土
在痛痛病患的哀嚎聲中,1970年日本國會在公害中加入第七項公害『土壤污染』,並訂定特別法整治農地污染,詳細規定污染土地的整治方式,確定污染經費由污染工廠負完全責任,對污染地進行翻土、換土的龐大工程計畫,1972年到1974年鎘污染受害者於法院控告污染工廠的惡行,並獲得法院勝訴,受害者和工廠訂定賠償契約,並約定污染地由工廠負責清除污染到可耕種為止。
在1970年代研究日本痛痛病的荻野醫生曾經遭受當時的企業家百般威脅,並以他揭露痛痛病患的慘狀喻為阻礙經濟發展的罪人,但事後事實證明,鎘污染地整治開啟了日本國內龐大的整治污染經濟建設,日本處理污染的科學技術因而迎頭趕上世界強國,也讓日本司法在改革中建立的人權第一的最高原則,讓往後的日本環保產業及觀光事業不斷提升進步。

五、法律何在?
在『環境基本法』通過以前,台灣並無保護環境受害者的法律制度,受害者甚至是政府單位總在發生公害糾紛時處於挨打受罪,忍辱偷生的卑微角色,法律又將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限定為兩年,這兩年內政府機關又總是拍胸脯對受害者說兩年內就可將污染解決,但歷史證明這只是在拖延時間以解除受害者提起國家賠償的期限。
台灣污染土地長久以來只有調查資料,多數污染土地並無處理對策,原因無他,即未確立「污染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之法律制度,這在遵行大陸法系的台灣民法中無法由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求得民事賠償的法院判決。世界各工業污染國家因瞭解公害污染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國家在民法外特別設定「公害特別法」,讓受害者在國家的支持下得以進入法院訴訟,進一步確立污染工廠的完全責任,進而負擔起龐大的土地清污費用,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台灣政府為了證明污染工廠即為加害者並求得賠償,由雲林縣政府分別於2001年12月及2002年九月分別於雲林地檢署控告台灣色料廠,卻意外的獲得兩個『不起訴處分書』;其中並未出示污染地長期的污染調查數據(由環保署中部辦公室保管,列為國家機密),也無法直接證明2001年的鎘污染源為新或舊的鎘污染源,結果因為立場尷尬、證據不足遂以不起訴處分告終。處分書後明示「雲林縣環保局有委託雲林科技大學作這方面的調查,因環保局沒有掌握台色廠有偷排廢水情況,也不排除可能長期排放所累積,所以目前主要是要求台色廠就污染的部分做善後工作,並未對色料廠有做成任何處分。而台色廠亦本於社會責任及污染損害賠償原則,補貼農民之損失,而與農地受污染之農民達成調解….」
雲林地檢署既然無法判決污染工廠應負確切清除污染之責任,雲林縣環保局如何能以道德勸說要求污染工廠付出龐大清除土地費用?

六、踏出永續發展的第一步『幫助受害者法院訴訟』
台灣於2002年11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其中第四條明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前項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
2002年11月5日,在15筆虎尾鎮被強迫休耕的鎘污染地上,我們看見已經與工廠調解的農民仍對調解內容非常不滿,不願跟工廠調解的農民站在自己的土地上掉眼淚,他們沒有法律制度的保護可以依賴,他們被拔去心愛的作物卻無法反抗,休耕後的補助款仍然無下落,他們更不知道土地何時才能乾淨不再受污染?
2003年1月12日虎尾鎘污染地所有受害農民齊聚廉使里民活動中心,在民間團體講解污染範圍與可能後續發展後,一個個拿起不熟悉的原子筆,一起簽下委託律師的契約,開始進行對抗污染源的法院訴訟行動,他們只要求給一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判決。
台灣若要永續發展就得從受害者的立場出發,建立法律制度,讓受害者可用國家資源聘請律師和科學家,對污染工廠及應負責之國家單位提起訴訟,要求工廠與政府負起所有污染責任,讓受害農民得以重修與土地間的濃厚感情,讓台灣污染土地起死回生!。
119 2009-01-14 20:00:29

拍手

ivy 2008-12-18 16: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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