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浮洲合宜住宅
首先不管是買什麼房子自備款是一定需要的,就算是政府的國宅也是如此。同理買合宜住宅會也需要,但比起其他區域的房價來說合宜住宅所需要的自備款只是”相對”比較少而已,但並不是不需要準備任何自備款!
54(4房)、45(3房)、42(3房)、22(2房) 這四種是目前透過新聞稿知道的房型規劃,以均價19.5萬換算分別是1053萬、877.5萬、819萬、429萬(每坪單價落差約正負3%)。
買預售屋約可貸7成(視個人信用等級有所不同)的情況來看至少需要準備3成自備款(簽約金15%、開工款與工程期款15%),所以分別至少要準備315.9萬、263.25萬、245.7萬、128.7萬。代表你簽約時至少需要準備65萬~158萬不等的簽約金,日後開工及工程款期間補足剩餘的15%。
(合宜住宅的付款方式尚未公布 上述方法是一般市售方式評估)
假設是一個雙薪家庭想買2房產品(夫妻平均各為3萬元、每年領13個月薪資換算)大概需要存款5-6年負擔第一筆頭期款,日後房貸(每月)的金額盡量不要超過總收入的1/3較為恰當。
※至於大家一般說的房貸的『超貸』通常是指把裝潢費用一起算進房價當中,未來等房子交屋之後才不會沒有裝潢費用。當然這些超貸的金額也不一定人人都能申請的下來,不太可能拿來當支付買房子的自備款。
之後應該寫關於房屋貸款相關的計算及還款方式,讓大家比較清楚房貸相關的運作。
合宜住宅相關資訊整理~part2
2.送出資格申請不等於取得資格:資格審查的作業期間依照各縣市政府作業情況有所不同,如中間有任何文件需要補件情況都會通知。通過資格審核後會寄送掛號送至申請人通訊地址,登記購買合宜住宅時記得帶著你的資格證明去登記!
3.自備款不一定是三成:很多網友都在問自備款要準備多少,自備款部分要視合宜住宅得標商規定。所以不一定簽約金就需準備總價的15%,關於自備款(簽約金+開工款及工程期款)部分請等待日勝生或是營建署的相關消息釋出
合宜住宅相關資訊整理~part3因為有網友陸續收到資格證明,所以針對資格證明使用稍微整理了一下。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申請日101/12/31截止:指的是申請合宜住宅的"購買資格",只要再截止日前申請以後都有機會去登記購買未來開發的合宜住宅。(審查期間依各縣市政府作業時間有所不同!)
2.合宜住宅的開放"申購登記日"不會受到資格截止日的影響:只要你取得資格證明後,不管a7或是浮洲或之後淡水什麼時候開放"申購登記"都是可以參加的!
3.資格證明只能購買"一處"合宜住宅:簡單說你可以拿著資格證明去"登記申購"任何一處合宜住宅(假設a7跟浮洲同時開賣,你可以兩邊都去登記!)...但是一旦確定購買(與建商簽約)後,這份資格證明就會被建商回收。日後就無法再登記或購買任何合宜住宅!
如果有其他資格使用上的疑問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1.拿到資格證明的網友問什麼時候開始登記,先前報導說101/5-6月只是最有可能開放登記的期間,實際上公告開放登記的時間以營建署(或建商)公告為主。
拿到資格的人記得三不五時上網或來這邊看一下最新發展!
2.至於登記方式(網路登記、郵寄登記、現場登記)方式還沒有公告,未來登記方式還是以營建署(或建商)公告為主。
畢竟登記日都還沒出來怎麼會有登記辦法。
3.登記不等於購買(雖然這說好像提很多次),登記只是購買意願的表達,登記日也不是只有一天而是一段期間(至少會有一個月期間),在截止日之後才會有大家說的抽籤儀式舉行。
所以不用擔心說登記晚了會買不到,實際上除了資格之外你還需要一點運氣。
4.資格申請的截止日是101/12/31,但是如果你是要買浮洲的請加快腳步趕快提出申請,因為政府審核是要作業時間的!如果趕不上登記期限大概只能等第二輪的登記了。
但是如果第一輪就已經全數銷售一空,當然就不會有第二輪的登記了。
1.搜集資料,管道:如網路地產王、住展雜誌
(相信大家都浮洲有做點功課了。)
2.銷售中心賞屋
3.與銷售人員議價
(這部份合宜住宅可能沒有太大的議價空間,因為價錢上下限政府有規定。)
4.付部分訂金,請建商保留
5.補足正式訂金
(至於4.5.這部份 合宜住宅似乎採取選屋後直接簽約,所以可能不會有支付部分訂金的問題。)
6.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
(據了解未來抽完籤之後就會把相關契約連同通知一起寄發給大家。)
7.正式簽約並繳交簽約金、開工款
(一般來說簽約可能需要準備房屋總價約15%當簽約金,另外"開工款+工程期款"約為15%)
8.施工期間繳交工程款
("開工及工程期間"補足剩餘的15%,7.8.這部份就是大家說的自備款30%。)
9.客變期變更室內環境
10.建商領取使用執照
(大約在這之前就先找好未來申請房貸的銀行,至於貸款成數依照個人信用條件有所不同。)
11.至銀行對保
12.銀行審核貸款細節
13.撥款同意書簽字
14.完稅
15.過戶
16.驗收交屋
以上為一般預售屋交易流程,合宜住宅實際情況依照各建商規定會有些許不同。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居住知識百科)
內政部100.10.19台內營字第1000808660號令訂定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本證明)核發作業,並執行行政院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院臺經字第○九九○○四○○三九號函備查之「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合宜住宅承購資格之適用對象為一定收入以下之無自有住宅家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符合下列家庭年收入標準:
1.第一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
2.第二類:符合前三款規定,並超過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且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之臺北市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同一家庭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且承購合宜住宅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三、受理申請期限及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四、申請本證明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申請人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入出國(境)紀錄證明。前項所定之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採計年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五、本證明核發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本證明之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本證明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符合資格(第一類或第二類之申請條件)發給本證明。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月將已申領本證明之民眾列冊後,報送本部營建署備查。
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七、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八、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民眾如有問詳細內容的問題,可請民眾洽國宅組詢問: (02) 8771-2629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