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9 15:46:31GoldenJade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額之扣減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

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

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

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

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法第19條第1

規定不得作為扣抵憑證項目外,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

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為限,依照同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

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