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7 01:19:19GoldenJade

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須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

【豐原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接獲謝先生來電詢問:本公司於端午節
佳節時酬勞員工及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是否須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營業
人酬勞員工及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該
等貨物如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
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未申報扣抵者,依財政部76年07
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
資簡化。

惟前述無償移轉之貨物若係由營業人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且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
科目列帳,並將支付之進項稅額於申報時扣抵銷項稅額,則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
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於轉作酬勞員工及交際應酬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