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5 17:05:29力欣
立法保障性傾向 宗教團體攔路
【記者吳廷勻整理報導】原本在去年初審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條明訂僱主不得因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的性傾向予以歧視,而就在即將逕付二三讀之時,遭到「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反對,硬是於上週五拉回朝野協商。性別人權協會等民間社團上週五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前演出行動劇,呼籲立法院儘速三讀通過;提出該法修案的立法委員黃淑英也拿著民間團體的連署和聲明書,進入協商的會場捍衛這項修法。
黃淑英委員坦言,由於目前已有《兩性工作平等法》,《就服法》的修正的確是為保障同志團體,她也直言指出,反對的該保守宗教團體骨子裡根本就是歧視同性戀族群,在他們的反對理由中指出「依其固有教義,本著宗教道德良知選任雇用者」,但在信仰自由的民主國家,她反問,宗教教義可以選擇不同的族群加以施惠嗎?況且工作權是基本的生存權,如此扼殺同志生存權利,「遑論談什麼尊重生命」,更暴露出這個團體長期以來對於同志族群的歧視。
台灣民國91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93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揭示台灣已經有相關性別歧視的就業裁決,如今希望能於《就業服務法》加以擴大落實整個社會職場的性傾向尊重,然而卻意外的遭到杯葛,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李明照對於此種進行倒退立法之舉,感到不可置信。
李明照以民國92年台北市兩性平等工作委員會所做出的首宗性傾向歧視裁決為例,一位補習班的美語老師,因他「不男不女」的打扮遭到解僱,進而向兩平會提出申訴,兩平會最後判決該僱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剝奪申訴人的工作即為性傾向歧視。李明照認為此裁決為重要的典範,但針對整體立法仍是不夠精確、細緻,尤其是離開台北的兩平會,往往會因為對性傾向的認知不全做出不當的判決,如今希望透過全國性的立法來加以保障,卻有人大行後退、反智之舉。
時至今日,許多的男女同志、跨性別者或許在一開始工作甄試時,可以「瞞過」僱主,但卻得在接下來的日子壓抑著自己的性別氣質,恐懼著被發現,一旦被發現後,除了遭到同事、上司的異樣對待,在工作上的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時,往往是被刁難或排除,甚至是直接遭到解僱。
理想的性別平等環境,並不是只有在對簿公堂、判決之時派上用場,立法真正的用意,是在以立法的精神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性別傾向的瞭解與尊重,同時提供不同性傾向的族群一個更友善、更有保障的職場環境。切勿讓偏見扼殺不同性傾向者的生存權利,號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不能在此時進行倒退的立法。
http://publish.lihpao.com/Gender/2007/01/15/1201/index.html 2007/1/1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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