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8 23:03:41George

著作權法的陷阱,小心「林英典」就在你身邊

(本篇文章不列植物影像圖片,以用來比喻我今天的敘述主題,因為我不想污辱了植物)

關心我的朋友們;

我個人的小事落幕了,然而這個社會陷阱還層層佈在你我足跡行經的路上!
今天我為被提告違反著作權而出席偵查庭應訊,我心裡最想知道的答案揭曉了;原來控告我的人是近年來廣為各界討論、撻伐的林英典先生。
截至開庭之前我不認識林英典先生,進入偵查庭之後從各種我能感受的細節,我即刻清楚知道我遇到的是一位「法庭常客」,不過這不是重點;就我個人小事的部份,我很簡短扼要地回答承辦檢察官我因疏忽而不慎侵權的事實,並且我個人也願意就自己疏失賠償原告,只要我認為他提出來的金額合乎比例原則。
林先生當下提出我因侵害他所拍攝的「灰面鷲」影像著作權一張,他要求我賠償他NT$25,000,我當庭向檢察官聲明一張NT$10,000的價碼是我的主張。
當下;檢察官基於權責希望我們能協商和解,因此在不到十分鐘的庭訊之後, 我們兩造即退庭到庭外談判,坐定後林英典先生即說“林兄你剛剛所表現的君子風度與理性態度我很佩服,因此我可以將價碼降為NT$23,000,你意下如何?”
而那當下我眼見他從手提包內拿出一疊卷夾來,他一一地翻找出提告我的那一份來,其他卷夾包括註記著他在各地檢屬提告的案件卷宗…..。那當下我心生無比嫌惡,就在紙條上寫下20,000的數字後回他說:“滿意嗎?…”
林英典先生立刻即笑意盈盈接受了,並且很熱心地導引我如何在台北地檢署內的提款機領錢。隨後他跟著我下樓,我將二萬元提領妥當轉身一看,林英典先生從他的提包中拿出印製成疊的和解書與撤銷告訴聲明狀,很快地他填寫完成而我帶著一絲絲連我自己都無以形容的笑意,一手將錢遞給他、一手拿了一份和解書,頭也不回地快步離開那讓我直覺是「人性屠宰場」之地…!至此我個人的小事落幕。

我為何在明白自己遇上的是一位「司法訟客」之後急於離開呢?
其一;我侵權是事實,無論原因為何都無需再費唇舌。
其二;我心裏掛念著內人在昨夜極嚴重扭傷腳的情況,我要趕緊回家帶妻
去掛急診,他連一秒鐘都不值得我耗費。

又為何那一刻我覺得理應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之地是「人性屠宰場」?朋友們,我這種心境無涉法官或者檢察官,而是我們立法機構所訂立的法律條文內涵以及疏漏,讓這種人得以去「屠宰人性」。
持平地說,林英典先生是一位專業的鳥類生態攝影者,我站在自己是植物生態攝影愛好者的立場,有時候我為拍攝某些植物即必須爬山涉水多時而辛苦為之,因此我當然明瞭他拍攝鳥類影像的心力付出,當他發現他的作品被侵權而提告這原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過,在當前一個網路資訊如此發達的時代,將自己的作品掛載上網,而且寫上歡迎多多利用的字眼,有一些涉世未深且不諳法律的青少年與青年學子,為了作業或報告而需要林先生所拍攝的鳥類品種,以為他的圖片歡迎轉載而下載使用,不明白林英典所謂的「歡迎多多利用」的字義是「歡迎接洽版權費用,多多利用我的圖片」,因而有許多學生就因此被林英典控告求償。

另外,更嚴重而必須正視的情況是,某甲不察下載了林英典的作品,某乙在浩瀚的網海中搜尋到某甲的網頁,在不明某甲也是轉載的情況下,因為某甲的網頁有註記允許轉載圖片使用,也就陰錯陽差地下載了某甲屬於侵權行為的圖片。我的情況就類似如此,因為我並非從林英典先生的網頁直接下載,這情況讓林英典先生可以一連串像肉粽整掛地控告連片。我以為自己是近半百的人了,因為疏忽而誤觸僅怪自己,不過我今天將內人帶到醫院急診回家之後,上網搜尋“林英典”三個字,Yahoo的搜尋出現14,600筆他的「謦竹難書」,我僅開啟前二筆來看並將網址附列於下:

1. [著作權濫訴後序] 公然罵人不要臉 林英典被判拘役
http://forum.heytalk.com/viewthread.php?tid=15908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18/4/mn3w.html
2. 興訟圖利,兵敗如山倒~(續篇...判決正本正式上線)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573478
朋友們有興趣去參閱一下下即知此人何等,我奉勸大家同我一樣不要浪費超過10分鐘在他的「行事錄」上,因為時間可貴切勿虛擲!

真正重要的是你我都須共同努力敦促我們所認識的立法委員,將著作權法條文中已不切實際的內容修改,不要讓這社會上包括林英典先生在內的許多「林英典」據此而興訟得利。以上所言就是為什麼我並不怪司法人員,因為他們僅是法律的執、釋者,不合時宜而害人入罪的法律條文他們或也無可奈何。

朋友們;誠實的價值我還是堅信不移,我和林英典先生的差別在於,經此一事我還是重申我之前的態度,我的植物以及個人所拍攝的各類影像還是歡迎任何人轉載於非商業用途,只要您不是運用我的拙作去賺錢,我歡迎任何人在此網路資訊的時代,將我個人也是辛苦拍攝得來的影像傳播出去,只要是有助於正面的社會力提升。
至於我的部落格經營,我不會因此而失望退出的!我參閱網頁得知有一位大學教授和她的先生喜愛生態旅遊也趣於拍攝鳥類,有一回這對夫婦外出旅遊拍攝了一張五色鳥影像,他們為了要在部落格上分享觀察五色鳥的心得,同時也為了讓讀者看到影像品質更好的五色鳥,他們捨棄自己所攝而下載了林英典先生的作品,雖然他們一不謀利、二來僅是想讓知識與美好經驗分享大眾,換來的是被林英典控告和被林英典求償得逞的下場(金額之大請上網搜尋吧!),這一對大學教授夫婦在傷心之餘關閉了他們的部落格!而我以為這一個部落格的關閉,其形式意義就是少了一個知識與美好心情分享的園地罷了,但是就社會正義、知識分享、知識支配內涵意義的層面來看,這一個部落格的關閉是傷害了上述所指涉的社會正面向度,這才是一個真正嚴肅的命題所在,朋友們您認為呢?

很感慨地說;我對現代的資本商業社會其「理性價值」內涵是多麼厭惡,而本文實不想也無此必要多談此一命題的闡述,就一個社會主義價值的信仰者而言,我活在這樣的時空環境下其實是難言又寂寞的。當今天我離開地檢署的路上,我一路思量著包括台灣原住民在內,這個世界上所有部落族群其「政治」內涵,當他們活在距今天還不算久遠的部落時代與文化情境之中,地球上的原住民都不需要「派出所」、「鄉公所」、「地檢署和法院」等等這一類我們號稱現代的、文明的..,所謂管理與仲裁的「政治」機構,當他們遇有人際或群際之間的糾紛與衝突時,所採取的仲裁或解決方式,就文化的、價值的、認知的內涵上其實要比所謂的現代文明要文明許多許多,而我們活在當下的文明社會看似進步,其實有些時候是很功利也很噬血!

文末,我知道林英典先生靠的是「搜尋獵物」討賺,以第二人稱來對話;林英典先生你一定會搜到這篇文章的,我要很抱歉地告訴你,當今天我離開地檢署大門的那一刻,我吹了一聲口哨留住了自己所相信的誠實價值,而懶得看你一眼地離去是我遵循「現代文明」的遊戲規則將NT$20,000.00的羞辱留給你,因為以我一個失業多年,一天僅有近NT$100零用錢可以支配的人,我還是無怨無悔地同這個社會上的許多人一樣,願意將自己的微薄能力奉獻給我所期待的正向未來,這樣的心情不是你興訟求償的心境所能理解的,而我所不能想像的是;當你再透過觀景窗去獵攝鳥兒時,你看見的是什麼?別再拍攝了!因為上蒼造物的恩澤,讓各個物種有其美麗形象與神聖內涵,林英典先生你懂嗎?依我看來很難!

forrest 2011-12-22 18:17:38

版主讚!好風範。

版主回應
謝謝來函, 後來我又與他交手第二回- 他告我誹謗加妨害名譽.
我在偵察庭上很清楚告訴檢察官:"我不可能與林英典和解, 因為與他和解, 我會一輩子瞧不起我自己...."
並且,我引述法務部對於"名譽"的文字定義, 我反問檢察官, 依據國家對於名譽的法律定義, 林英典所做所為還有任何名譽可言嗎? ....
檢察官在那當下竟無言以對, 之後, 當然是不起訴結案, 他竟再向高院提出再議,同樣: 不起訴.
二年過去了, 不知這位仁兄是否還在苦海裡辛苦討賺?
2011-12-22 21:54:21
被害加一 2011-07-03 13:02:15

妨害名譽要成立的機會比侵權還難。因為憲法是保障言論自由的。特別是沒有明顯動機的時候,法官很難判的下去。只是一趟官司走下來,少說也要幾個月到幾年不等。

所以,重要的還是自己要沈的著氣,不要變成被告就自己嚇自己

in china 2011-06-26 12:05:27

遇到這樣的訴訟請勿擔心,反正記得就是別和解,別給錢,有需要的話,網路上有很多相關的判決可以整理出來給檢察官或法官,也有懶人包可抓。反正切記就是別付錢和解,其實根本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