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7 16:18:37

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已被承認和公開的「性騷擾定義」是:任何不受歡迎、令人不舒服的眼神、語言、動作或碰觸﹐都可被視為「性騷擾」。很多婦女權益保護團體、機構和個人﹐甚至勸告女性要相信自己的感覺或直覺。比如對方就算是長輩﹐並一再否認對你性騷擾﹐也不能就因此輕信對方的說辭﹐因為性騷擾者常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更有保障的方法﹐是把你的懷疑﹐告訴一個或一個以上會支持你、能幫助你辨別是否受到性騷擾、能成為你的證人並能給你所需幫助的人。

就算對方並非有意性騷擾﹐但只要是令你覺得不舒服的言語行為﹐就可以要求對方停止那麼說或那麼做﹐因為這是人與人之間的基本尊重﹐也是你的基本權利。不是有意性騷擾的人﹐會在你說出你的感受之後道歉﹐並且不會再‘不小心’的又讓事情發生﹔若對方在你抗議之後﹐仍執意那麼說那麼做﹐對方不是不尊重你﹐就是根本有意性騷擾(即使對方否認或以諸多藉口為自己開脫)。在美國﹐甚至有案例是:被告只是不尊重公司的女同事﹐認為自己所說所做的沒甚麼了不起﹐結果卻因此被控性騷擾、吃上官司… 所以﹐更何況是真正的性騷擾呢?當然是更不能等閑視之。

若真的發生性騷擾﹐在事情發生時、在別人知道發生甚麼事和能幫助你之前﹐唯一知道發生甚麼事和能幫助你的﹐是你自己。所以不要保持沉默﹐以為這樣就可以息事寧人(許多性騷擾者都專找那些他認為好欺負或怕事的人下手﹐原因即在此)。對方就算不再騷擾你﹐也可能會轉而騷擾他人。你若鼓起勇氣﹐說出該說的話、做了該做的事﹐不只是為自己討回公道、保護了自己﹐也等於保護了他人﹐使受害者人數不會再有所增加。

當然也有誣賴別人性騷擾甚至是強暴的例子﹐或是性騷擾者反控別人‘誣賴’他性騷擾… 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最終還是會水落石出。誣賴別人的人﹐只怕害人不成反害己﹐只會讓他 / 她因此而多了「作假見證」和「誣賴別人」的罪名。那個被他 / 她誣賴的人﹐到時反而應反過來告他 / 她誣賴了。

所以﹐無論性騷擾、暴力和強暴的事有沒有發生在你身上﹐請選擇「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如果你是受害者﹐那當你「保護了他人」和「將加害者繩之以法」時﹐也等於是替自己討回了公道。傷痛的復原、新的人生﹐也是由這裡開始的。

香港的一項相關調查顯示:有五成的女性曾遭到性騷擾﹐也就是說兩個女性當中﹐就有一個人遭到性騷擾。而這個調查的結果﹐未必真的能說明遭到性騷擾的真正人數﹐因為有太多的性騷擾事件並沒有被揭發﹐許多的受害者選擇的是沉默和遺忘… 但越來越高的性騷擾、暴力(包括家暴)和強暴的統計數字﹐讓我們知道:我們已無法再沉默和忽視﹐也不能真的忘記…

我有一個朋友﹐是約會強暴案的受害者﹐事情發生在她的中學時期、在許多朋友(包括我)認識她之前。但事情發生後﹐她沒有揭發對方﹐也沒有告訴任何人(包括她的家人)… 多年後的今天﹐她雖有了說出來和面對的勇氣﹐但加害者已無處可尋。

當時她沒有告訴別人﹐是以為(希望)自己可以就這樣遺忘﹐也因為她認為那件事成了她生命中的恥辱。所以在事情發生之後﹐她就用一塊叫「不要想起」的布蓋著傷口﹐以為看不到傷口﹐就是遺忘了、沒有了。

但在很久的後來﹐當她發現她的生命因這重大的創傷而漸漸失序脫軌﹐自己也越來越失去本來的面目﹐甚至無法面對自己時(因為她有一部份的自己不斷在怪當時的自己太大意… 這也是有些受害者會開始變得自暴自棄的原因)﹐她才知道傷口其實並沒有痊癒﹐也才知道她並不能真的逃避或遺忘﹔不斷淌著血的傷口﹐在遮蓋著的布掀開後﹐還是血淋淋的﹐那痛楚仍歷歷在目﹐就如昨天才發生的事般。

但在她說出了所發生的事、開始面對過去的自己、原諒並與過去的自己和好後﹐她的生活和生命漸漸的重新上了軌道﹐也比我們剛認識她時開朗、樂觀多了 ——「遺忘」並不能使傷口痊癒﹐「面對」才能。然後﹐隨著時間﹐也許已遺忘﹐也許仍記得﹐但那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痊癒了。所以痊癒之後﹐是遺忘還是記得﹐已不重要了。就像我一個朋友所說的:“面對和接受脆弱的自己﹐是堅強的第一步”。

一本我正在看著的、有關心靈治療的書﹐也這麼說:「世上比我們的悲慘遭遇更悲慘的一件事﹐是我們對這樣的遭遇的處理方式」、「一個被隱藏、被否認、沒有人為它哭泣過、認為是自己罪有應得的創傷﹐是不會得醫治的——既被當作不存在﹐又要如何得醫治?」。所以﹐這本書就說:「我們甚麼時候願意接受負傷的自我﹐那一刻就是得醫治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