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21 12:24:46陳南榮

如何保護國家文化資產

如何保護國家文化資產
文化資產,指具有自然、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指可供鑑賞、研究、教育、發展、宣揚之下列資產:
一、文物:指經人為加工或具特殊文化意義之物品,包括書法、繪畫、各類材質之工藝器物、民俗器物、考古發掘出土標本、圖書文獻、可觀賞之自然物等。
二、重要文化建築:包含古蹟及歷史建築。古蹟指人類因居住、信仰、產業、商業、交通、防禦、休憩、娛樂、政治、外交、教育、社會福利、紀念喪葬等需求 所營建之建造物。歷史建築指已登錄但未經指定為古蹟之前述各種建造物。
三、歷史聚落:指與市民生活文化、共同記憶、城鄉發展相關﹐具有保存、發展與活用價值﹐及整體環境具歷史性景觀之聚落。
四、考古遺址:指保存過去人類及其活動證據的空間遺存﹐包括文化遺物、遺跡、生態遺留及其他具有考古學研究價值者。
五、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民族與地方特有之傳統藝能與技術,包括:表演藝術、器物製造技能等。民俗: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習俗,包括生活習俗、社會習俗與信仰習俗等。
六、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生活行為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區域,包括人文景觀區、歷史遺蹟區、舊社遺址區及其他文化遺蹟區。
七、自然地景:指生物、地理,或其所構成之生態環境,包括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

保護國家文化資產,人人有責

至於毀損古物罪罰如何?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5條明文規定:毀損古物的行為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所稱的「古物」並不僅指內政部指定保護的古蹟,凡是有歷史、藝術價值的古物,含遺址在內的古蹟,並不需要主管機關事先的認定才能獲得保護。因此,保護國家珍貴的文化遺產,是每位國民應有的認知及責任。

考古遺址目前受到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制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明文保護,因此任何破壞遺址的行為均屬違法,其行為人為公共罪人,任何人皆可以檢舉。

發現古蹟遺址被破壞,可向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檢舉,也可向縣市政府文化局文資課報告,亦可通知相關學術研究機構: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組:
02-27829555
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
02-23630231ex2299
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089-233466
臺中市自然科學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