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5 14:05:32maybe

通常會變為[法拍屋]的原因如下:

通常會變為[法拍屋]的原因如下:

1.房貸未繳--經銀行催收達三個月不繳交房貸..且經法院公告且公文公示送達並於中央日報公告達14天以上

2.信用卡、現金卡未繳--經銀行第一次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且法院寄送[支付命令]確定..銀行始進行不動產及動產[假扣押]進行查封..假扣押註解..於文最下方...

3.本票裁定--簽于第三人、錢莊、銀行....如未於期限還款並於法院裁定..始可申請假扣押查封不動產及動產

4.民事判決--經民事法庭判決確定需理賠時可持民事判決確定書申請假扣押進行查封不動產及動產

5.欠繳管理費--經大樓管委會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欠繳管理費長達3個月以上之住戶..可申請該住戶之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查封拍賣

6.做人頭保--即民間所謂的[保證人]..因做他人的[連帶保證人]導致於自己需負責他人的債務..而使的自己的不動產被查封拍賣

7.欠稅金--包含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及其他稅金..將拍賣不動產之所得用予清償所欠稅費

上述情形只要債權人取得法院之[執行名義]即可對債務人進行查封拍賣...





1.個人支票跳票、信用卡經3個月後之催繳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2.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與商號之發起人, 公司跳票在商業大樓中最常見,如設定抵押第一順位是彰化銀行,但是查封人是中國信託等。
3.土地與建物持有人雖未設定抵押,但是持有人達一定期間國家稅款未繳納。
4.銀行查封為法拍的最大宗,設定抵押的貸款金額超過三期,【每期一毛錢】都沒繳納,法官可以判定債務人毫無繳納意願,可以在開始未繳納的第一天起算約六個月最快最快而言進行第一次法院拍賣。通常快是第七個月法院宣告次月拍賣。
5.本票進行假扣押後執行拍賣。但是【拍賣無實益】,易停拍改由第一順位執行。
6.進行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股票融資券交易,設定為擔保品,超過120%無法提供有效之擔保品或有價證券或金額,可進行查封,查封期間股價漲回120%行,除非馬上賣出變現。
7.一般常見之設定為抵押。
8.其他金錢之往來與保證。

當債務發生時..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公權力執行對債務人之名下不動產及動產進行查封拍賣..其查封拍賣之順序依序如下:

一).銀行存款及股票--因可立即收取..故先凍結該債務人之戶頭

二).不動產

三).動產

四).工作所得薪資的1/3--如拍賣後尚不足已清償之部分..如債務人已無不動產及動產時..則由該工作所得之薪資中扣除..為該扣除之行為須由法院發出之公文予債務人之公司..始得進行扣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