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01:18:26FISH
伴侶法另個理由
她父母離異跟著媽媽,但從小就被打到大,尤其是生母喝完酒的時候,直到後來社工介入她才離開生母,轉而找生父。但剛開始的一陣子生母還是會來胡鬧,所以絕不讓她知道住哪和電話。
就這麼過了10年後,她舅舅打電話來說要請她幫忙簽下切結書,因為現在人在加護病房…
其實我也曾想過是否哪天也會有人發現我的生父有個什麼,然後叫我去幫忙簽字。但我們是已經行同陌路的陌生人,況且從小就沒聯絡了,這樣不是很尷尬嗎?離婚的家庭這麼多,那為什麼還要在逼一個陌生人去幫另個陌生人決定些什麼?有這權力的不是他的家人或同居人嗎?
要若是案件如老爸性侵女兒而後再也沒來往,那難道還要逼子女再去面對他?有些人的最後一面其實沒有這麼重要吧?若只是一個「血緣」的理由,似乎有點像是逞強的魔咒與加鎖。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但政府應該沒有權力逼著誰該怎麼做吧?
再不然,要是已經人在國外或遠在他鄉,來不及簽個字那要怎辦?不就又是葬送一條人命嗎?
我想還是快快有個同居伴侶法來解決這些無聊的問題。(為了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可以猶豫這麼久這政府也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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