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4 01:05:56fianse
轉錄:以愛為名--小馬的上課心得
圖片說明:電影【前進天堂】,實在喜歡片裡的小女孩,所以...
感謝女友小馬同意轉載這麼精采的一篇上課心得,簡直是當天上課的課程精華!
裡頭還有一些我們課程結束後的對話與感受,真心以為有這麼能夠相互對話的學習伴侶,是件幸福。
□□□
在一個騷擾事件中,究竟應從「被騷擾者」的感受來判定,或是由「被控騷擾者」的角度來衡量,還是由所謂「客觀的旁觀者」來予以論斷?
在「性別平等教育」課堂上蕭昭君老師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來說明。倘若她捏擰了A 的手臂,在一旁的B 看見了,然後大聲說:「不痛!」試問,我們究竟應該如何認定A 的行為是否傷害或侵害了B ?
換言之,沒有人真正了解「被騷擾者」的感受,除了他自己。
在騷擾的事件中,人們往往試圖從「行為」中得出是非的論斷,但卻忽略了「不同的人」對「相同的行為」有「不同的感受」!更進一步來說,「當事者」對於「同樣的一件行為」絕對可以擁有「雙重標準」的權利!
例如當事者可以接受C 的搭肩而不以為意,卻對於D 的搭肩感到厭惡。這背後的因素固然緣自種種複雜細膩的人際關係與主觀心理感受,但無論如何,只要當事者感覺不舒服,不論對象是誰,他(她)都有權利向對方說:不!
此外,當事者在面對「同一個人」時,亦可以在不同的時空下,對「同一件事情」有「雙重標準」!例如親密愛人之間的擁抱也必須尊重對方「當下」的心情,而並非時時刻刻都應該接受。
然而在我們的教養中經常被教導:「凡事要忍耐、息事寧人!」也因此,被騷擾的當事者往往一味壓抑不舒服的感受,可卻縱容了施壓者的行為,或者沒機會讓施壓者了解自己的行為其實給他人造成心理或生理上的影響。
所以當我們討論到「騷擾」的事件時,應當要強調的是尊重「當事者」的個人感受,只要當事者覺得不能接受,任何人都應該立刻停止當時的行為。
也許一般人在論及「騷擾」的事件時,立刻會以「對、錯」的二元思維來評論個人行為。認為「被騷擾者」是「對」的、是受害者;而「騷擾者」是「錯」的、是施壓者。也因而沒有人希望自己被扣上「騷擾者」的帽子,一旦被控「騷擾」,便會努力為自己的行為辯駁,然後冠以許多「美意」的名目,反而認為受騷擾者不知好歹,或辜負、誣蔑他人的善意。
例如在許多以「愛情」為名的騷擾行為中,「追求者」往往從自己的觀點出發,認為自己充滿對「被追求者」的「愛」,但當他(她)一廂情願地做出許多自認為「犧牲」的行為,卻遭到「被追求者」的「漠視」時,經常憤而怨怒「被追求者」踐踏他(她)的「善意」。甚至當「被追求者」要求他(她)停止追求的行為時,他(她)更可能反過來以一名「被傷害者」的姿態,指責「被追求者」的殘忍。
雖然,做為一名「客觀者」可以輕易地認清上述以「愛情」為例的騷擾事件,亦不會認為「被追求者」應對「追求者」的個人情緒負起任何責任。但我想要進一步討論的是「追求者」的心理:在以「愛情」為名的騷擾事件中,他(她)究竟能否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認知盲點」?還是終究陷入「被傷害者」的自憐之中,不能反省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騷擾?
同理,當我們以「親情」為名、以「友情」為名、以「親密愛人」為名時,是否也會以自己的「感受」揣想對方的感覺,而「自以為是」的以柔性的勸說來影響甚至強制「所愛的人」的行為或判斷?
在課堂中我向蕭老師所提出的個人疑問,大致上都是朝著解決事情的方向,例如如何讓「施壓者」了解自己行為的不當,以免他們繼續以同樣的行為對待他人。但經蕭老師的回應,讓我更加關注到:在有關騷擾的事件中,更重要的是「被騷擾者」敢於向騷擾者表明自己感受的「勇氣」。
說出自己的感受,並不完全等於指責對方的行為,而是積極維護個人的感受領域與自主性。然而,一般人總是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下,忍受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不舒服的感覺,也因此,騷擾者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任何不當之處,而可能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變本加厲,直到受騷擾者的忍耐超過極限而爆發出來,從此兩人的人際關係產生不可收拾的局面。
但我還是不免想談:究竟該如何讓「以愛為名」的施壓者,清楚的認知被拒絕並不等於被「攻擊」,更不應自認為受到傷害。
為什麼人們經常將「拒絕」直接等同於「傷害」?如果我們學會「接受拒絕」,才能免於情緒性的自哀自憐,進而與對方進行積極的溝通。父母接受子女的拒絕,才能進一步了解孩子的想法,免於以強制的方式要求孩子;接受朋友的拒絕,才能理性的與朋友互動,不至於因為誤解而失去友誼;接受親密愛人的拒絕,才能平和的與愛人對談,共商適合彼此的相處方式。
所以,在「非惡意」的騷擾事件中,雖無法以是非來論斷,但倘若處理不當則往往造成兩傷的局面。可是既然被視為「騷擾」事件,必然因為有一方在感受上被「侵犯」了,所以相對產生了所謂的「騷擾者」。
因而在人際互動的程序上,自覺受到騷擾的人應該勇於「立即」提出反應,適時讓對方知道、並修正自己的行為,而非積累日久,在對方不明究裏的情形下,驀然遭到指責而惱羞成怒。而當我們被他人要求停止某一行為時,也應尊重他人的感受,不應自認為「為對方著想」而忽略甚至否定對方的感受。
任何「以愛為名」的行為,一旦不考慮、尊重對方的感受,也就淪為一種不友善的暴力!
感謝女友小馬同意轉載這麼精采的一篇上課心得,簡直是當天上課的課程精華!
裡頭還有一些我們課程結束後的對話與感受,真心以為有這麼能夠相互對話的學習伴侶,是件幸福。
□□□
在一個騷擾事件中,究竟應從「被騷擾者」的感受來判定,或是由「被控騷擾者」的角度來衡量,還是由所謂「客觀的旁觀者」來予以論斷?
在「性別平等教育」課堂上蕭昭君老師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來說明。倘若她捏擰了A 的手臂,在一旁的B 看見了,然後大聲說:「不痛!」試問,我們究竟應該如何認定A 的行為是否傷害或侵害了B ?
換言之,沒有人真正了解「被騷擾者」的感受,除了他自己。
在騷擾的事件中,人們往往試圖從「行為」中得出是非的論斷,但卻忽略了「不同的人」對「相同的行為」有「不同的感受」!更進一步來說,「當事者」對於「同樣的一件行為」絕對可以擁有「雙重標準」的權利!
例如當事者可以接受C 的搭肩而不以為意,卻對於D 的搭肩感到厭惡。這背後的因素固然緣自種種複雜細膩的人際關係與主觀心理感受,但無論如何,只要當事者感覺不舒服,不論對象是誰,他(她)都有權利向對方說:不!
此外,當事者在面對「同一個人」時,亦可以在不同的時空下,對「同一件事情」有「雙重標準」!例如親密愛人之間的擁抱也必須尊重對方「當下」的心情,而並非時時刻刻都應該接受。
然而在我們的教養中經常被教導:「凡事要忍耐、息事寧人!」也因此,被騷擾的當事者往往一味壓抑不舒服的感受,可卻縱容了施壓者的行為,或者沒機會讓施壓者了解自己的行為其實給他人造成心理或生理上的影響。
所以當我們討論到「騷擾」的事件時,應當要強調的是尊重「當事者」的個人感受,只要當事者覺得不能接受,任何人都應該立刻停止當時的行為。
也許一般人在論及「騷擾」的事件時,立刻會以「對、錯」的二元思維來評論個人行為。認為「被騷擾者」是「對」的、是受害者;而「騷擾者」是「錯」的、是施壓者。也因而沒有人希望自己被扣上「騷擾者」的帽子,一旦被控「騷擾」,便會努力為自己的行為辯駁,然後冠以許多「美意」的名目,反而認為受騷擾者不知好歹,或辜負、誣蔑他人的善意。
例如在許多以「愛情」為名的騷擾行為中,「追求者」往往從自己的觀點出發,認為自己充滿對「被追求者」的「愛」,但當他(她)一廂情願地做出許多自認為「犧牲」的行為,卻遭到「被追求者」的「漠視」時,經常憤而怨怒「被追求者」踐踏他(她)的「善意」。甚至當「被追求者」要求他(她)停止追求的行為時,他(她)更可能反過來以一名「被傷害者」的姿態,指責「被追求者」的殘忍。
雖然,做為一名「客觀者」可以輕易地認清上述以「愛情」為例的騷擾事件,亦不會認為「被追求者」應對「追求者」的個人情緒負起任何責任。但我想要進一步討論的是「追求者」的心理:在以「愛情」為名的騷擾事件中,他(她)究竟能否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認知盲點」?還是終究陷入「被傷害者」的自憐之中,不能反省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騷擾?
同理,當我們以「親情」為名、以「友情」為名、以「親密愛人」為名時,是否也會以自己的「感受」揣想對方的感覺,而「自以為是」的以柔性的勸說來影響甚至強制「所愛的人」的行為或判斷?
在課堂中我向蕭老師所提出的個人疑問,大致上都是朝著解決事情的方向,例如如何讓「施壓者」了解自己行為的不當,以免他們繼續以同樣的行為對待他人。但經蕭老師的回應,讓我更加關注到:在有關騷擾的事件中,更重要的是「被騷擾者」敢於向騷擾者表明自己感受的「勇氣」。
說出自己的感受,並不完全等於指責對方的行為,而是積極維護個人的感受領域與自主性。然而,一般人總是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下,忍受他人對自己所造成的不舒服的感覺,也因此,騷擾者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任何不當之處,而可能在不自覺的情況下變本加厲,直到受騷擾者的忍耐超過極限而爆發出來,從此兩人的人際關係產生不可收拾的局面。
但我還是不免想談:究竟該如何讓「以愛為名」的施壓者,清楚的認知被拒絕並不等於被「攻擊」,更不應自認為受到傷害。
為什麼人們經常將「拒絕」直接等同於「傷害」?如果我們學會「接受拒絕」,才能免於情緒性的自哀自憐,進而與對方進行積極的溝通。父母接受子女的拒絕,才能進一步了解孩子的想法,免於以強制的方式要求孩子;接受朋友的拒絕,才能理性的與朋友互動,不至於因為誤解而失去友誼;接受親密愛人的拒絕,才能平和的與愛人對談,共商適合彼此的相處方式。
所以,在「非惡意」的騷擾事件中,雖無法以是非來論斷,但倘若處理不當則往往造成兩傷的局面。可是既然被視為「騷擾」事件,必然因為有一方在感受上被「侵犯」了,所以相對產生了所謂的「騷擾者」。
因而在人際互動的程序上,自覺受到騷擾的人應該勇於「立即」提出反應,適時讓對方知道、並修正自己的行為,而非積累日久,在對方不明究裏的情形下,驀然遭到指責而惱羞成怒。而當我們被他人要求停止某一行為時,也應尊重他人的感受,不應自認為「為對方著想」而忽略甚至否定對方的感受。
任何「以愛為名」的行為,一旦不考慮、尊重對方的感受,也就淪為一種不友善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