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23:29:34凌子楚

【一日議會】110.11.15第六次議會定期會質詢-教育處(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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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北國小代課老師,離職後發生的悲劇,請議長同意,全體起立,為一顆年輕生命的隕落,默哀1分鐘。
教育處作為嘉義市最高教育政策主管機關,應該堅守民主教育的價值,法治社會無罪推定原則,發揮多元社會的民主價值,從法律和制度面,檢討缺失,避免下一個悲劇的發生。
在三權分立,和監督制衡的基礎上,行政只有檢討,立法只有監督,司法才有調查權。
因此,教育處應該完成的是,針對法律和制度面的行政檢討,並且依照刑法追訴期的期限,保存證物,供兩造雙方,進行後續可能司法訴訟,所需的證據保全。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權提出告訴,和被害人本人要不要提起訴訟無關。
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繼續提出告訴。
行政機關必須依據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保存證物30年,以利後續司法調查。
民主教育,在於尊重多元社會,和保障民主價值的存在
這一次嘉北國小代課老師的不幸事件,讓我們可以重新檢視,了解三種不同的教師資格(正式老師、代課老師、超額老師),各自不同的法令依據,和條件資格。
第一點,正式老師的法令依據,是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其任用資格為:師範大學各系所畢業、教育學院各系所畢業、各大學相關獨立系所畢業,或者是103年前,取得合格教師證等四項,為主要的條件。
第二點,代課老師(三月以上)法令依據,是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國中小代課和代理老師聘任辦法(行政命令)。
代課老師資格,一、103年以後取得合格教師證。二、職前教育課程大學畢業。三、大學相關科系畢業。
第三點,超額老師的法令依據,是嘉義市國中小超額教師輔導介聘要點。
超額教師是因應少子化招生不足,老師員額超過需求,分發轉校。超額老師的優先順序,是一、自願。二、年資。三、年齡。依序分發轉校,特別明文規定,不得以此處理不適任教師任免分發轉校。
雖然三種老師的法令依據和任用條件,有些許不同,但最大的共同點是,三種老師的任免,都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
換句話說,修改嘉義市政府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就可以從制度和法律面,避免悲劇的發生,讓一個代課老師生命的隕落,不是輕如鴻毛,而是重如泰山。
教師評審委員會法令依據,是高等中學以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當中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一年一聘。
教師評審委員會是由校長、家長委員代表、教師會代表擔任當然委員外,組成共5到19人的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正式老師、代課老師的任免與超額老師的分發轉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教師代表,由學校老師選出,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½。
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的改進建議:
第一點,教育處在每年家長會會長產生後,一個月內,在教育處網站公告,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名單和任期。
第二點,每年5月20號以前,教育處上網公告各校學生總數,和教師/代課/超額老師人數,供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公開查詢。
第三點,教育處比照新生入學申請比序辦法,建立嘉義市教師人力資源庫報名系統,供有志從事教育工作者公開報名,提供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