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勞工損害賠償
民事起訴狀
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OOO 住:OO市OOOOOOOOO號
被告:霖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新O市香O區大O路O之O號
代表人:OOO
為損害貼償事件,依法提出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OOOOO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霖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自民國79年設立登記營業以來,含外籍員工已計有80名以上,尚有海外投資,是一家頗具規模的企業,卻無視勞健保條例相關規定為其原告OOO投保勞健保,以致原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津貼。(原證一)
二、原告OOO於民國106年8月1日,自霖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性離職(原證二),符合就業保險人資格,向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津貼給付,為中高年齡可請領九個月失業津貼給付,唯原告已於106年9月1日尋得會計工作一職,目前仍在職中,至106年11月30日止已滿三個月,符合提早就業津貼資格。
三、原告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OOOOO元(原證三),計算如下:
OOOOO元 * 60% * 1個月+ 健保OOO元 + OOOOO元 * 60% * 8個月 * 50% = OOOOOO元。
四、基於上述事實,狀請 鈞院鑑核,准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護原告之權益,實感高德。
謹 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原證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對申請審議案意見書
原證二:霖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離職證明單。
原證三:原告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具狀人:OOO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107/04/16第一次調解,就給對方講個夠,我只有偷笑完全不想反駁不想說話,對方被法官用平和的語氣幽幽的說"下次帶現金來當庭和解"(因我明確表示:不收支票不同意分期只收現金),法官有問我可否退一步少一點金額,同意少掉尾數1千元...這O.K.的啦(前後十分鐘)
*107/04/30對方拿了現金來,我連點都不想點,直接簽名走人,整個過程僅花五分鐘...結案
*不平待遇,要嘛吞忍下來,要嘛全力反擊,這當中當然也有勞工局的互推責任,社會局調解會的冷言冷語,就是要打壓你,讓你有委曲無處伸,尤其社會局的人員完全偏向廠商,這時仍堅持該完成的失業認定程序依然走完,唯有上法院是最快最有保障的
*小佐喵有給了很多參考法條,但我自覺看來雜亂,我們不是專業人士,只要重點有表達清楚,簡單扼要即可,又可免於引用法條之錯誤